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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全市卫生系统“巾帼文明岗”和“巾帼建功标兵”的通知
来源:东台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0 字体:

东台市卫生局文件

东卫〔2012〕118号


关于评选全市卫生系统“巾帼文明岗”和

“巾帼建功标兵”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今年是第100个“5.12”国际护士节,为展现当代护士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鼓舞广大护理工作者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市卫生局和市妇联将在全市卫生系统中开展“巾帼文明岗”和“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

(一)评选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临床护理人员、护理管理者及其岗位。  

(二)评选名额:全市卫生系统共评选“巾帼文明岗”10个,“巾帼建功标兵”4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巾帼文明岗”评选条件

1、在护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救死扶伤,无私奉献,在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

2、岗位成员政治业务素质高,争先创优,爱岗敬业,甘于奉献。

3、候选集体整体业务技术精湛,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工作业绩处于领先地位。

4、患者对护理服务的满意度达95%以上。

(二)“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投身护理事业的发展和维护、促进人民群众健康的工作。

2、发扬“四有”、“四自”精神,识大体,顾大局,在临床护理工作及护理管理工作岗位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4、努力学习,钻研业务,积极进取,业务能力突出;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在护理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其它事项

(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评选活动,严格按照标准推荐“巾帼文明岗”和“巾帼建功标兵”(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请各有关医疗单位认真填写推荐表(附件2),于2012年5月8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局医政科。

电子邮箱:dtyzk@qq。com

附  件:

1.“巾帼文明岗”和“巾帼建功标兵”名额分配表

2.东台市“巾帼文明岗”推荐表、“巾帼建功标兵”推荐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文件及附件下载: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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