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卫生局文件
东卫[2012]2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
人员聘用管理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23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医疗卫生单位人员聘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人员聘用是严肃的法律行为,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依法规范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被聘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岗位协议书、专项协议书、变更合同书等,可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现有工作人员原则上签订5年合同,对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3、各单位应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各单位根据通过的实施方案,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确定各岗位人选。主要程序包括: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工作人员申请应聘;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按岗位要求,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公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经市卫生局审核后,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证。
4、各单位应当把聘用合同作为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必须按照岗位说明书或岗位职责订立个性化的约定事项,规范甲乙双方的权力、义务以及承担的责任。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受聘人员,各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与受聘人员订立服务期协议,服务期长于合同期限的,应及时办理聘用合同的变更手续。
5、各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不得收取相关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引进费和培训费的实际支出。培训费可按培训后每服务1年递减20%执行,引进费可根据实际约定。
6、对聘用合同到期需要续签合同的,应当重新签订新的聘用合同书,也可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对原合同进行续延。
7、为加强聘期管理,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聘用人员享有工作权利、履行工作义务。各单位制定休息休假、卫生安全、人员培训、考勤考绩、工作纪律等直接涉及聘用人员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提出修改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履行公示和告知义务。
8、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各单位要强化考核备案审核工作,凡未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不得兑现有关待遇。各单位借用人员由借用单位出具工作鉴定意见反馈给借出单位,否则,对借用人员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9、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工作,也不得被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10、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⑴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⑵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⑶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⑷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
⑸被依法判处管制以上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11、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⑴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⑵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⑶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12、受聘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各单位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搞聘用人员停薪留职、带薪离职、内退或离岗从事其他工作,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14、各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5、各单位与聘用人员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平等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东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6、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市卫生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督查。对知情不报、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东台市卫生局
201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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