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卫防〔2011〕38号
各市(区)卫生局,市妇幼保健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全市妇幼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妇幼保健事业发展,提高妇女儿童健康保障水平,按照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全面开展县级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辖区内提供妇幼卫生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考核标准
《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卫办妇社发〔2010〕201号)。
三、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保障:政府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政策支持、经费保障。
(二)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医疗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房屋建设、设备配置,妇幼保健人员配备及服务能力。
(三)妇幼保健服务:妇幼保健服务提供的数量及质量,妇幼保健服务的管理,服务对象满意度。
(四)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等。
四、考核程序
考核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评阶段,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各市(区)卫生局组织进行自评;第二阶段为市级绩效考核阶段,在各地自评的基础上,我局组织人员对各地的妇幼卫生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将各地绩效考核结果(包括组织实施、自评结果以及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等)汇总后报省卫生厅;第三阶段为迎接国家、省考核阶段,各地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在整改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做好迎接卫生部、省卫生厅组织的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省卫生厅近期将对各省辖市按2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请各地做好迎接抽样考核的准备。
五、考核方法
(一)资料核查:1、基本资料:包括政府、卫生部门妇幼卫生工作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人员资质等。2、业务资料:包括各地财政局、卫生局妇幼保健经费预算、资金划拨单、进账单,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经费、建设经费、业务经费及基层妇幼保健人员经费资金拨款(收款)凭证等,时间为2009年度和2010年度;妇幼卫生统计年报、现场查看妇幼保健服务原始资料,时间为2009年度和2010年度。
(二)现场查看:县级妇幼保健所(院),县级医院1所,随机抽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各1家,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不少于30人。
六、时间安排
根据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6月底全部完成。请各市(区)卫生局对照《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将自评结果于6月30日前报我局疾妇处;市卫生行政部门将于7月上旬组织人员对各市(区)进行逐一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地按照绩效考核安排认真做好迎查工作。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