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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机构卫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来源:泰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0 字体:

江苏省卫生监督机构卫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一、不准乱收费。严格执行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布的《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目录》,不得擅自增加或提高标准向管理相对人收费。

  二、不准乱处罚。未按照法定依据、法定程序而实施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

  三、不准乱摊派。取消一切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不得强行向管理相对人拉赞助、拉捐助以及摊派接待、广告、公示等费用。

  四、不准乱检查。卫生监督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所有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必须向管理相对人说明监督检查内容、出示监督员证件,公开检查人员身份。

  五、不准自行设立审批项目或增加审批环节。国家和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除此之外,不得自行设立审批项目或增加审批环节。

  六、不准强迫代理和指定购买物品及服务。卫生监督机构要和相关的技术服务、中介代理机构彻底独立脱钩,不准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行使政府监督执法职能及代理相关事务。不得要求、强迫或变相强迫管理相对人购买指定的物品或指定的各种服务。

  七、不准推诿扯皮。所有卫生行政审批,实行“首受负责制”,并及时告知相对人申报的要求、所需资料、审批时限等。不得推诿扯皮,延误管理相对人的申办时间。不能按时办结的,要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八、不准打击报复投诉、举报的管理相对人。只要投诉、举报的基本情况属实,接受投诉、举报的单位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整改。不得借机利用职权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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