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卫医便〔2008〕41号
各市(区)卫生局、市直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厅要求,为做好2008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注册及新版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费用:按护士首次执业注册收费标准执行,10元/人(其中注册费8元/人,工本费2元/人)。
二、新增《
护士执业注册材料审核表》(见附表1),要求一人一张,单独装订,顺序与个人其他材料一致。
三、证书遗失问题:凡《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遗失者,需在我市主要报刊予以公告,并持报刊、所在单位证明及换证相关材料申请办理。
四、具体办理时间见附表2。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