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泰卫医〔2009〕40号
各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卫生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要求如下:
一、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在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健康体检服务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再开展健康体检服务。
二、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健康体检服务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申请文件;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健康体检服务部门人员花名册及执业证书复印件(至少具有内科、外科各一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10名注册护士);
(四)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仪器设备清单;
(五)健康体检场所分布图(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侯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六)本单位拟开展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
三、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医疗机构拟开展外出健康体检服务的,须按要求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原则上应在医疗机构所在地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四、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各市(区)卫生局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监督管理;各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开展健康体检服务,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