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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南通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0 字体:
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人通〔2001〕66号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卫生局,省卫生厅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深化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深化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深化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进一步增强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加快卫生事业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就深化卫生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1、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满足人民群众对卫生的需求,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理顺政事职能,下放管理权限,引入竞争机制,搞活用人制度,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初步形成单位自主用人、政府依法监督、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

2、为实现上述目标,我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管干部;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二、调整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

  3、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根据地区医疗服务实际需求,合理调整现有医疗机构布局。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通过组建集团等方式实现地区性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对机构设置重复、职能交叉、功能不全和任务不足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结构性调整,参照卫生部制定的不同机构编制原则和标准,本着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其规模,确定人员编制总量。按照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省编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市、县(市、区)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编办[2000]165号)要求,积极推进全省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体制改革。

  4、精简单位内设机构,减少管理层次,降低管理成本。内设机构和党群工作部门的设置不要求上下对口,撤销、合并职能相近相似、工作量不足或不必要的管理层次。在合理设置内设机构,明确规定职能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的原则,对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岗位进行分类,做好“定岗位、定职责、定任务、定标准、定人员”等工作,科学合理确定岗位人员数量,拟定岗位说明书。行政管理岗位要坚持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提倡一专多能;专业技术岗位坚持实事求是、因事设岗和履行工作职责相一致的原则,根据各岗位的工作量、技术难度和人员情况合理定员、定岗。

  5、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改革进程。单位内可将职工食堂、幼儿园、招待所、车辆服务、环境卫生清洁及绿化等后勤部门剥离出去,组建独立的专业经济实体;也可以由多家单位联合组建综合的后勤服务集团。在保证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允许通过公开招标将独立经济实体交由社会或个人承包管理,实行经济责任承包。机构改革中撤并、重组的单位,要充分利用改革的契机,成立独立的社会化后勤服务或物业管理中心。暂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后勤部门也要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后勤部门与单位剥离后,原后勤退休人员仍由退休前编制所在单位管理。

  三、实行院(站、所)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6、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院(站、所)长负责、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委派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可采取聘任、选任、考任和竞争上岗等办法任职,并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选拔任用。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与卫生行政部门签订《任期综合目标责任书》,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直接与任用、奖惩挂钩,任期一般每届为四年。院(站、所)长在同一单位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7、实行任期制的单位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靠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

  8、对经主管部门批准,转换经营机制的单位,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层和执行层、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董事长与院长原则上分设,各负其责,院级领导层一般不进入董事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经批准可探索试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监事会监管制等新型管理制度。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监事会监管制试点单位的院(所、站)长可由理事会(董事会)委派。要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

  四、以聘用制为核心,推行人事代理制度,建立灵活的用人方式

  9、实行岗位聘任制,推行竞争上岗。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发[1998]7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通[1999]308号)精神,建立聘用制,签订省人事厅印制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签订后于1个月内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和岗位说明书,对各类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和逐级聘任。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任制;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工勤人员实行工勤岗位合同制。由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具体要求,制定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和方案,向所有职工公开每个岗位的职责、工作项目、工作概述、工作标准和岗位所需知识能力等,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逐级聘任原则进行竞争、聘任。竞争上岗的人员,与单位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权利。不同岗位可以签订不同聘期。

  各单位要成立岗位聘用委员会(简称聘委会)。聘委会可由单位领导、专家和职工代表、人事、监察和业务管理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人员聘用和岗位聘任工作。

  10、严把入口关,积极推行事业单位通过考试进人制度和人事代理制度,逐步实现人事关系管理社会化。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新补充人员应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聘用工作人员,具体组织招考办法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实行人事代理制度,新进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交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制度,具体办法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11、实行聘用制后,要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要坚持标准,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做好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岗位变动、薪金调整和奖惩的依据。

  12、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申请建立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服务范围内,运用市场机制,为卫生专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在行业内或行业间流动提供服务,为分流人员安置提供信息和指导,促进卫生人才合理流动。同时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后委托或下放的卫生人才资源的开发、国内国际卫生人才的交流、合作和劳务输出,卫生专业技术培训及授权组织批准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执业资格考试、卫生专业技术工人的考评、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服务性的具体工作。

  五、实行从业准入制度,健全完善执业资格制度

  13、为加强医疗卫生从业队伍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护人民健康。各地要认真执行执业资格制度,实行医疗卫生人员从业准入,非卫技人员不得从事卫技工作。已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能参加相应专业岗位的竞争、聘用。医学院校毕业、拟在见习期报考国家执业资格的人员,只能聘用相应的辅助岗位工作,连续两次考试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再聘用。要按照评聘分开、强化聘任的原则,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政策指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实施卫生行业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和认证工作,逐步建立符合卫生行业特点的社会化卫生人才评价体系。

  1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逐步实行医疗卫生机构法人代表任职资格准入制度。法人代表的任职,在具备政治、业务素质的基础上,还要具备相应的学历,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代表,任职学历应在大专以上,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代表,任职学历应在大学本科以上,同时还必须有脱产三个月参加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卫生事业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经历。不具备规定学历和未经岗前培训的人员,不得担任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代表,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医疗机构负责人变更手续。

  六、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

15、卫生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要按照绩效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结合卫生工作知识密集、脑力与体力结合、高风险等特点,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形式多样的分配激励机制。

16、各单位要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的政策指导下,根据其性质、特点及发展需要,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

  卫生事业单位可根据不同单位性质和实际情况,采取工资总额包干等多种分配形式,在核定的年度工资计划内,制定相应的内部分配办法。对于主要依靠国家拨款的卫生事业单位,其工资中固定部分,根据岗位职责依照现行规定的职务工资执行,在充分考虑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允许单位将创收部分的一定比例和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捆在一起,按照高低相差1-3倍的比率制定分配方案;对于国家定额或定项补助的卫生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自主制定内部分配方案;经费完全自给的卫生事业单位,应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的前提下,确定工资分配办法。

  实行分配制度改革的卫生事业单位的个人最低收入,不应少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7、卫生事业单位的经济运行要加强成本核算,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健康发展。有条件的单位可对拔尖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年薪的构成由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组成,年薪或协议工资总额按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5倍掌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突破此限额。

18、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可根据其自身特点,尝试技术、管理和责任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对将本人的科研技术或管理成果转化为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既可根据其所创效益确定一定的比例兑现给个人,也可以生产要素的形式入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可给予作价金20—30%的股份作为奖励,对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19、卫生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实行内部工资制的单位,职工原按国家规定确定的基本工资为档案工资,可作为计算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或用于离退休费和人员流动时作参考。单位内部分配方案要经本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七、严格退休制度,加强延退审批管理,建立人员分流和未聘人员管理制度

20、严格执行退休制度,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延退审批手续。

21、卫生事业单位要制定待聘人员的分流、培训、再上岗等管理办法。未聘人员以内部消化为主,采取多种形式分流安置未聘人员。未聘人员由单位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培训,并提供2次以上上岗机会,在接受针对性业务技能培训后,参加单位内部双向选择,竞争上岗。仍未被聘用上岗的,本人可以在3个月时间内自谋职业或提出辞职。超过期限其人事档案实行人事代理。未聘人员在本单位待聘期间,享受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费医疗或职工医疗保险等有关待遇。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制度的单位,未聘人员转由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托管后,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2、卫生事业单位未聘人员中的老、弱、病、残人员,可采取内部退养等办法妥善安置。

  八、组织保证

23、实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卫生事业单位,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在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政策指导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精心组织,缜密安排,认真实施。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沟通信息,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24、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等卫生事业单位。卫生教育、科研单位可参照教育和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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