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的通知 卫办综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2007年,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卫生工作重点,贯彻落实新的统计调查制度,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加快卫生信息化建设步伐,努力提高统计信息服务能力。 一、执行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 我部基本完成统计调查制度改革任务,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拟于年内颁布实施。今年的主要工作: (一)布置实施新《制度》。 1、拟于上半年统一布置新《制度》,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新《制度》由《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疾病控制与公共卫生调查制度》、《妇幼卫生调查制度》四部分组成。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和居民病伤死亡原因调查表表式不变,疾病分类继续采用ICD-10编码。 2、年中印发《制度》汇编,内容包括:统计规章制度、指标体系、四个调查制度、直报工作指南、统计分类标准及相关文件等。 3、要根据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尽快制定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将统计调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建立全国卫生信息直报系统。 全国卫生信息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建设要求: 1、要求统一系统平台、统一信息标准,统一数据库结构、数据交换接口,统一直报流程和管理制度,我部将制定《全国卫生信息直报工作规范》。 2、建立部、省两级直报系统平台与数据中心(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暂时由卫生部托管),省级数据中心定时自动向卫生部传输数据。 3、直报内容主要为卫生资源及医疗服务等供方信息,省级平台允许增加地区直报内容和直报频率。 4、直报单位: (1)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县区卫生局(为不能上网的卫生单位代报数据)。 5、省级数据中心硬件环境依托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决策系统和医疗救治信息系统。 6、直报系统拟于年中试运行,一个月内完成系统权限分配和直报用户注册工作。首先直报新《制度》规定的卫生机构季报、卫生人力和医用设备信息。 (三)做好直报准备工作。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系统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准备工作,包括配备信息技术人员,搭建系统所需环境。要求地、县级卫生局和基层卫生单位配备直报人员及计算机。 2、系统软件开发费用由我部统一解决,省级数据中心免费使用。系统外购软件、系统安装、运行维护、人员培训等费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其中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当地卫生事业费预算,由地方财政安排。 3、做好现有卫生机构代码库清理工作,建立诊所和村卫生室代码库。我部将严格审核2006年各地区卫生机构代码库,随直报系统下发,作为各地区直报用户注册的依据。 《制度》的实施,将大大提高统计信息服务能力,为制定卫生政策与规划和宏观管理,为部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医疗救治系统提供动态卫生信息。各级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统计调查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我部将于下半年组织开展全国卫生信息直报工作督导检查,通报检查结果。 二、更换卫生机构分类代码证书 (一)《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过期后继续开业(执业)的卫生机构或更换组织机构代码的卫生机构须重新办理《分类代码证》。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卫生机构分类代码证发放及管理工作。证书发放继续执行《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卫办发〔20021117号)。 (三)直报系统将提供代码证书录入、审核、校验及打印功能。 三、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工作 (一)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项目。2007年是省级突发公共卫生指挥决策系统建设的最后一年。中、西部地区要严格控制国家投入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工作质量,做好项目评估和验收工作,抓紧制定工作规范和运行维护制度。东部地区要按照卫生部提出的统一技术标准,完成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建设。 (二)做好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组织工作。全国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进入启动实施阶段,各地区应在年内完成项目的硬件设备采购和安装。要求省级医疗救治信息系统与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决策系统统筹规划,统一技术平台、统一信息标准和统一运行维护体系。 (三)加强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的整体规划。各级信息系统平台建设要按照一个信息网络平台、一支技术服务队伍、一套运行维护机制的原则,避免设备重复购置和资源浪费。做好视频会议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要求系统随时处于安全可靠状态。我部将组织视频会议演练。 四、促进卫生信息化,推动卫生信息标准研究 (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网站信息资源整合。各级卫生部门要发挥网络应用平台和信息资源优势,实现电子政务与网站信息发布的应用整合,逐步建立对内、对外统一的信息发布与交流窗口,实现“一站式”信息服务。要重视电子政务系统安全问题,做好信息保密和密码安全工作。为了促进各地电子政务和网站应用的发展,我部将组织对各省电子政务网站的应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二)推动卫生信息标准研究与应用。我部于2006年成立了全国卫生信息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研制各类卫生信息标准。目前正抓紧制定《国家卫生信息字典》、《医院信息最小数据集》、《公共卫生信息最小数据集》、《社区卫生信息最小数据集》等标准。地方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国家卫生信息标准的推广应用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地方卫生信息标准研究,但必须在全国卫生信息标准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以避免地方卫生信息标准与国家卫生信息标准冲突。 (三)促进信息技术在卫生领域的应用。中国卫生信息学会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各地要积极组织卫生信息学术交流活动,以促进信息技术在卫生领域的应用,提高卫生信息服务能力和卫生服务水平。 五、依法加强统计信息基础建设,努力提高统计信息服务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明确规定了统计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部门领导要重视统计工作,规范基层和基础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一)加强统计信息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统计信息机构和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保证工作所需经费。我部将举办新《制度》和“直报系统”省级师资培训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地、县卫生局及基层卫生单位培训,教员由师资班学员承担。继续实施“卫生系统信息技术千人培训计划”,推进信息技术队伍培养。统计信息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统计调查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积极推进本地区卫生信息化和信息系统建设。 (二)推进统计信息化、规范化,努力提高卫生统计数据质量。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导基层卫生单位建立医疗服务原始记录数据库,做到记录规范、数出有据。各级卫生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及时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和瞒报。 (三)开展统计分析与调查研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我国卫生事业处于改革时期。各级卫生部门要围绕卫生工作重点和重大疾病防治,大力开展统计调查与分析研究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我部拟于2008年开展“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需扩大样本县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提前做好经费安排。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建立信息公示制度,扩大信息公示内容,满足社会各界尤其是患者医疗服务咨询的需要。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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