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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吴中区卫生局 更新:2013/7/11 字体:

苏卫监督〔2006〕24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水平,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3〕24号)的要求,在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抄 送:卫生部,财政部,省政府办公厅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卫生监督工作是政府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管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管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为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3〕24号)的精神,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全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都设置了卫生监督所,专职行使卫生监督职能,基本形成了省、市、县(市)三级卫生监督网络,一些县(市)还在中心乡镇设立了卫生监督分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我省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卫生监督机构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力量不足,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卫生监督工作发展不平衡。这些既严重影响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也影响了公共卫生工作整体目标的实现。各地、各部门要从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卫生监督作为保障群众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要求,在全面建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本建成应急医疗救治体系的基础上,加快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3〕24号)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江苏的要求,加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加大卫生监督工作经费的投入,充实一线卫生监督力量,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到2007年底前,基本建立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覆盖城乡、功能完善、信息畅通、反应迅速的卫生监督体系。

  二、加强全省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坚持“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分级负责、加强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充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资源使用效益。按照《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的要求,重点解决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取证工具、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执法车辆、办公设备、信息化建设等必备工作条件和人员培训等经费,从根本上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苏南等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卫生监督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标准。2008年初,省将对各地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水平

  要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水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当地编制部门根据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要切实加强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将卫生监督工作重心下移,重点加强县卫生监督所建设,并在县(市)以下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着重提高组织协调、宏观管理和培训指导能力;市、县(市)级卫生监督机构重点要加强对公共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医疗和采供血机构及人员的执业活动的卫生监督管理,提高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的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完善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执法评议考核制、错案追究制等制度,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

  全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负责。省级财政重点对省本级、经济薄弱地区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执法取证工具等部分项目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规定,由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

  五、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整体部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落实。要组织制定当地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细化建设计划,落实建设经费,确保在2007年年内全面完成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任务,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水平。要强化组织协调,形成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卫生监督工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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