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卫法发〔2012〕81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009年12月市卫生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全市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2009〕522号),对医疗机构分级分工管理做出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医疗机构等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认真贯彻落实兰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全市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现就我市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等卫生行政许可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不断提高行政许可效能和工作质量,做到依法行政,简化程序,程序合法,资料完善,按时限办结,使我市卫生依法行政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更好的为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确保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二、基本规范
(一)各县区卫生局、市政务大厅卫生局窗口、市卫生局监督所及各分所对服务相对人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等卫生许可项目申请受理时,必须填写申请受理单;申请受理后,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由县、区卫生局进行审查,材料不合格者一次性告知并补证材料,材料合格者,进入审批程序。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写明不予以受理的具体原因予以退回。
(二)对行政许可的每个审批环节要进行限时办理,确保审批项目按时办结。各县、区独立审批项目和初审许可项目自受理后,按照《行政许可法》必须在20个工作日办结;初审许可项目办结后及时报市政务大厅,市政务大厅受理后对受理资料要及时复审,复审合格者需监督所现场审验的及时通知监督所,无需监督所现场审验的及时报局机关相关处室审批,办结时限必须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完成。
(三)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公共场所、美容美发等法人、负责人变更 ,县区初审合格后直接报市政务大厅,市政务大厅受理复审合格后报局机关相关处室审批,各级监督所不再现场审验。整个程序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其中市、县区各10个工作日。
(四)按照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划分的规定,县政府所在乡镇范围内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的审批,由县区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批。
三、措施要求
(一)严格资质审查。服务相对人提出各类卫生行政许可,对申请资质要严格审查,对不合格的申请和资料不完整的不得进入程序。
(二)规范退办件处理。对各个环节的退办件,下次重新受理时要重新填报,不得使用原有的填报资料。
(三)严格办结时限。各县区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办结时限,对各县区初审、市上审批的行政许可按时限办结后及时报市政务大厅,对受理后超时限的行政许可市政务大厅不予受理。
(四)加大稽查力度。采取年度卫生稽查与半年、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各相关环节或程序、办结时间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办理程序合法,提高效率,按时办结。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卫生 行政许可 意见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兰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3月22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