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卫法发〔2013〕231号
各县、区卫生局,兰州新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有关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共场所经营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精神,2012年,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2009—2011年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总体工作部署,对全市499家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了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现将评定结果公布如下:
2012年,全市共评审量化分级住宿场所185家、大中型沐浴场所 22家、大中型美容美发场所292家。经验收评估,评定A级单位 9 家、B级单位 30 家、C级单位 460 家(具体名单见附件)。被评为A级的单位要珍惜荣誉,巩固成绩,再接再厉,树立模范带头作用;B级和C级的单位要以A级单位为榜样,学习先进,查找差距,增加投入,优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卫生信誉度等级,为全面提高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做出积极贡献。
兰州市卫生局
201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