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卫医发〔2013〕168号
关于评选2012年度优秀护理服务集体
优秀护士和优秀护理管理工作者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兰州新区卫生局,市属各医院,各厂矿医院:
为促进护理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市护理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护理队伍专业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展示护理工作者的精神风貌,调动广大护理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市卫生局决定在“5·12”国际护士节来临之际表彰一批优秀护理服务集体、优秀护士和优秀护理管理工作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优秀护理服务集体。
科室护理单元团结向上,积极进取,有较强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合作精神,护理人员整体综合素质高,在护理工作中整体护理服务、健康教育指导到位,工作业绩突出,得到医院和病人普遍称赞。
(二)优秀护士。
1.临床一线的在编护士与临时聘用护士;
2.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能吃苦耐劳,遵纪守法;
3.从事临床护理工作3年以上,且目前仍然在护理第一线工作;
4.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在日常工作中认真落实个性化亲情护理服务,无病人投诉;
5.熟练掌握基础护理和专业护理知识,技术熟练,业务水平高,积极参与护理带教和科研,近两年参加省市级专业学术论文交流或发表论文2篇以上;
6.近两年无重大护理差错和事故发生;
7.近两年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
(三)优秀护理管理工作者。
1.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廉洁奉公,能吃苦耐劳,遵纪守法;
2.担任护士长以上职务2年以上,目前仍从事护理管理工作;
3.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科学的管理理念,较强的组织管理才能和业务水平。所带领的团队能够团结向上,积极进取,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合作精神。近两年获过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不再评选;
4.近两年参加省级以上专业学术论文交流或发表论文2篇以上;
5.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在日常工作中认真落实个性化亲情护理服务,无病人投诉;
6.近两年无重大护理差错和事故发生;
7.近两年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
二、评选办法和程序
(一)评选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优秀护理服务集体、优秀护士、优秀护理管理者评选由单位推荐,报所在县区卫生局审核后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将按评选名额分配情况研究审定。
(三)上报材料要求。《兰州市优秀护理服务集体审批表》(附件2)一式2份;《兰州市优秀护士审批表》(附件3)一式2份;《兰州市优秀护理管理工作者审批表》(附件4)一式2份。
三、表彰及奖励
优秀护理服务集体、优秀护士、优秀护理管理工作者确定后,由市卫生局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各县区、各单位在评选推荐工作中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把关,按照实事求是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做好本县区、本单位优秀护理服务集体、优秀护士、优秀护理管理工作者的评选工作。评选材料于2013年5月2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联系人:张 璇 联系电话(传真):8440255
邮箱地址:Lwyzc@163。com
兰州市卫生局
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