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卫应急发〔2012〕75号
各县、区卫生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对兰州市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兰州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兰州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兰州市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兰州市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甘肃省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结构合理,立足市内、面向全省”的原则,根据地域和突发事件的特点,统筹建设和管理市级卫生应急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卫生应急队伍,是指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建设与管理,参与较大及其他需要响应的突发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的专业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市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分为医疗救援类、卫生防疫类、卫生监督类、心里疏导类、健康教育类。市级卫生应急队伍成员(以下简称队员)来自医疗卫生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规定。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并委托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承担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构成,每队10人左右,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每支队伍配10名左右的后备人员。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态势或有关要求,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在市级卫生应急队伍中抽调相关队员组建综合卫生应急队伍。
第七条 队员遴选条件:
(一)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具有奉献、敬业、团队合作精神;
(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三)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接受过卫生应急培训演练或参与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者优先考虑。
第八条 队员的遴选原则上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所在部门推荐,委托建设单位审定,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一)制订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统一指挥和调度市级卫生应急队伍;
(二)指导、监督、检查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评估和授牌工作;
(四)组织指导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五)负责组织市级卫生应急队伍评比奖惩工作。
第十条 队员所在单位职责:
(一)负责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
(二)负责市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的具体购置、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积极支持队员参与卫生应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妨碍队员参加卫生应急工作;
(四)保障队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对参加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队员,应按照出勤天数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市级卫生应急队伍职责:
(一) 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事件的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事件的核实确认、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与样品采集、卫生学评价、现场控制、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卫生防疫、监督执法、健康教育、心里干预等;
(二)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委托建设单位提出有关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
(四)承担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队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知情权;
(二)享受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加班、高风险、特殊地区等国家规定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的权利;
(三)享受接受卫生应急专业培训和演练的权利;
(四)享受优先获取卫生应急相关工作资料的权利;
(五)享有卫生应急工作建议权。
第十三条 队员承担的义务:
(一)服从上级的统一领导,服从工作安排,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二)及时报告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中发现的特殊情况;
(三)提出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四)做好卫生应急响应准备,参加卫生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随时听候调派;
(五)参与对县(区)级及以下卫生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和相关工作指导。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卫生应急队员实行聘用制,原则上3年进行一次调整,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留用。因健康、外出(1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和义务者, 经队员所在单位核准终止聘用,并及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队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当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队长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报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保证市级卫生应急队伍数据库的信息准确和传递畅通。
第十六条 队员所在单位要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制订本单位卫生应急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开展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派出市级卫生应急队伍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
(四)应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提供支持;
(五)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卫生应急任务。
第十八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突发事件时,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在接到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命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集结待命。
第十九条 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在开展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时,接受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并遵守现场管理规定和相关工作规范等,定期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和队伍所在单位报告工作进展,遇特殊情况随时上报。
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队长负责制,队员要服从队长指令,履行各自分工和职责。
第二十条 队伍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后,由市卫生行政部门通知队伍所在单位实施现场撤离,并由队长负责按要求提交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执行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应急任务时,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卫生应急队伍形象。
第五章 装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卫生应急队伍所在单位参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对市级卫生应急队伍进行装备,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采购,队伍标识、服装、队旗、通讯等要求统一。队伍装备纳入队伍所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卫生应急队伍所在单位承担市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的维护和更新工作,保证队伍装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
第二十四条 在卫生应急行动中,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市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二十五条 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用于省内外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对市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培训和演练等经费给予必要支持。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卫生应急队员现场工作表现突出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嘉奖和表彰。队员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对市级卫生应急队员的职称晋级、评先选优等方面予以倾斜。
对卫生应急队伍所在单位承担并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出色的,给予相应表彰。
第二十八条 卫生应急队员或其所在单位,在卫生应急行动中,不服从调派者,不认真履职,违反相关制度和纪律者,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实,对队员予以除名,并对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如因失职等原因造成突发事件危害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