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2012年继续在我市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核定2012年中央补助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补助资金的通知》(甘财社〔2011〕52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2012年住院分娩率庄浪县、静宁县要达到95%以上;崆峒区、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在原基础上要稳步增长。
二、项目对象
我市农业户籍并住院分娩的孕产妇。
三、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全市7个县(区)。
(二)项目内容。
1.中央财政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每人500元补助(中央财政补助400元/人,省财政补助50元/人,县区财政解决/人)。县(区)级财政要配套相应的工作经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超出财政补助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可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报销。
2.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研究确定的我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服务内容和限价标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本服务项目分平产和剖宫产,基本服务内容包括:基本护理、常规检查、助产服务、基本用药。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限价标准为:
(1)乡镇卫生院实行平产免费分娩,项目补助500元,剩余部分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报销。依据医院手术等级管理规定和全省医院分级管理规范,乡镇卫生院一律不准开展剖宫产手术。
(2)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平产费用控制在900元以内,项目补助50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农村孕产妇所负担费用不得高于100元。剖宫产费用继续控制在2000元以内,剖宫产的比例不得高于25%。
(3)各项目县(区)要根据当地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率等实际情况,对本县(区)住院分娩补助资金进行测算,住院分娩补助标准人均500元。对于残疾人、特困户以及高危孕产妇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3.县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地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任务。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名单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以方便农村孕产妇选择适合自己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
4.各县(区)要严格坚持补助资金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让农村孕产妇能够直接受益。对受益的孕产妇及项目补助资金等信息要定期公示,具体包括资金申请表审批、补助经费报账及汇拨等。每季度向市卫生局上报资金使用情况。
5.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农村孕产妇提供安全、规范、便捷的助产技术服务。
四、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各项目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住院分娩的各项政策,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推动农村住院分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职责。
1.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和运行情况的督导。
2.各项目县(区)卫生、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监督及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定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并向社会公示。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础信息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
3.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按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直接减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相关费用;严格按规定执行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收取规定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服务费用,需征得孕产妇本人或家属同意;定期凭孕产妇补助经费第三、四联单,以及对孕产妇基本服务项目的检查(或检验)报告单复印件,到县项目办办理报账手续。
4.异地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享受住院分娩补助。
(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流程。
1.宣传动员:在广泛宣传、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动员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到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2.住院分娩:
(1)农村孕产妇在本县乡镇卫生院实行免费住院分娩,推行“垫付制”费用结算,即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垫付项目补助经费,农村孕产妇出院结账时需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先按照项目补助标准予以补助,补助之外的费用按照当地新农合的规定予以补偿,确保农村孕产妇在乡镇卫生院免费分娩。
对在本县(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仍推行“垫付制”费用结算,即农村孕产妇入院时,由医疗保健机构垫付住院分娩项目补助经费,农村孕产妇出院结账时需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先按照项目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再按新农合的规定报销。各地要逐步提高新农合补助标准,推行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平产免费的政策。
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核实补助对象身份,按规定提供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按补助标准减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相关费用,填写“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四联单”。在本县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均要在“甘肃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四联单”上签字并留存第一联。
(2)在非本县(区)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应及时报告户籍所在乡镇卫生院,在分娩后3个月内将住院分娩结算发票、出院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和新农合证等资料报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并填写“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四联单”,由乡镇卫生院将相关资料报送县项目办公室和新农合办审核后,将该孕产妇住院分娩所应享受的补助资金(新农合报销部分和项目补助部分)拨付至乡镇卫生院,孕产妇在乡镇卫生院领取补助资金。
3.费用报销:医疗保健机构定期凭孕产妇补助经费第三、四联单和出院结算清单等,到县项目办办理报账手续。县级项目办对上报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项目办将专项补助资金一个月内(连同第三联单)汇拨至医疗保健机构,并保管好所有原始材料和单据,以备核查。
(四)信息管理。
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定期向县(区)项目办报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等情况。县(区)项目办要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础信息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孕产妇数(包括农业户籍孕产妇数、非农业户籍孕产妇数、孕产妇总数)、活产数、住院分娩人数、孕产妇死亡数,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等按季度逐级报市、省级卫生部门,省级卫生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上报卫生部。
五、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2012年中央人均500元住院分娩补助经费,已通过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核定2012年中央补助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补助资金的通知》(甘财社〔2012〕52号),以及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平财社〔2012〕61号)下达7县(区)。各县(区)卫生局要积极协商财政部门落实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资金。县级财政应将本地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医疗卫生经费预算予以安排。
(二)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0〕101号,以下简称《管理方案》)精神,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妇社〔2009〕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规范和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三)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对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实行住院分娩费用垫付制,按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减免住院分娩的相关费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每月向县项目办(均应设在县妇幼保健站)报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等情况。县项目办对各机构(含本单位)资料审核后,报经县卫生局、财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每月将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向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含县妇幼保健机构)拨款。
(四)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享受补助的孕产妇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市级督导评估每年进行2次,覆盖所有项目县(区)。
(二)督导评估主要内容。
1.了解全县(区)孕产妇数(包括农业户籍孕产妇数、非农业户籍孕产妇数、孕产妇总数)、活产数、住院分娩人数、孕产妇死亡情况等。
2.了解补助资金使用及运转情况,重点查看全县(区)补助对象名单、补助资金数额明细表等。
3.了解并反馈补助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等。
七、相关表格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服务项目、流程示意图、经费四联单 、季度统计表(省、市、县级表)、基本情况登记表(医疗机构)仍按2010年项目方案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