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卫生局文件
玉政卫发〔2009〕129号
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
医学影像部分项目检查结果互认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部分项目检查结果互认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甘肃省卫生厅文件 |
甘卫医发〔2009〕229号 |
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部分项目检查结果互认的通知 |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医疗工作实际,就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医疗机构间互认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在医疗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并逐步推广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的有效措施和办法,着力推进这项工作。 二、尊重医学科学发展规律,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是一项以科学为基础、以质量为保证、以标准化管理为前提的系统工程。必须尊重医学科学发展规律,尊重疾病变化规律,认真执行医疗常规和诊疗原则,科学确定互认项目,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管,加强医疗技术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与评价体系,督促医疗机构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等实施质量控制。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强化检验室间、室内质量控制,以及各种检测仪器的校验。临床医务人员应根据不同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及具体时限来判断有关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价值,科学合理的应用医学检查、检验手段。 三、互认范围及内容 (一)医疗机构范围 一级(包括未评定等级)医院对二级和三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应予认可;二级医院对三级医院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应予认可;同级医院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应予认可;如下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符合诊断资料的质量和时限等要求,上级医院应予认可。 (二)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内容 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内容主要包括医学检验结果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2、影像片类(不含报告):二级以上医院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甲级片。 要求患者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完整、图像清晰的客观检查胶片、图像资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2、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 3、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6、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需再行检验、检查的项目,应向病人或其亲属明确说明,征得其知情同意。 四、工作要求 (一)坚强宣传,提高患者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的知晓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对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将互认制度向社会公示,各医疗机构要在醒目的位置对互认制度进行宣传,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这一便民措施。 (二)强化医患沟通。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落实医患沟通制度,主动告知患者保管好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并于再次就诊时随身携带,切实保证本院门急诊及住院期间检验、检查的有效衔接,减少因患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重复检查。对需重复检查的项目,要将原因充分告知患者,取得患者的理解和信任,减少或避免医患纠纷。 (三)严格质量控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的质量控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抽查,促进医疗机构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等实施质量控制,督促医疗机构定期参加全省质量评价和室间质控,推动医疗机构间技术交流、技术沟通、技术支持,促使医疗机构为开展检查互认夯实工作基础。 省级各学科质量控制中心应充分发挥职能,加强专业质控监督和管理,为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四)及时总结经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积极、稳妥地开展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办法,并将贯彻情况及时上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