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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玉门市卫生信息局 更新:2013/7/12 字体:

玉门市卫生局文件

  

 

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

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甘肃省卫生厅文件

甘卫医发〔2009〕34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厅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两年多来,各地各医院按照《办法》规定做了大量的工作,处方开具、书写、管理等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经省卫生厅抽查,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执行好《办法》的各项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落实《办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组织相关人员就学习和贯彻落实《办法》。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把医疗机构落实《办法》和处方评价工作作为医疗质量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出现的问题予以处罚。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处方标准。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处方评价。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实施经常性处方监护,即实时、动态、随机的对处方进行质量管理监控。

对于抽查发现一次不合理的处方,处方医师被列为处方权监护对象,除进行通报和相应处罚外,对其所开具的处方进行连续性监护。

处方权监护对象在3个月内再次出现不合理处方,则被列为处方权限制对象,限制其处方权,所开具的处方必须由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审核签字方可生效。

处方权限制对象在6个月内仍连续2次(含2次)以上出现不合理处方或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并自费进行专门培训(省卫生厅将委托有关组织定期分批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所在医疗机构授予处方权;对于培训后经考核仍不合格的,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并再次进行专门培训,培训仍不合格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于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或未按照《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或违反《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医疗机构对从事药品调配工作的人员要进行严格管理,不得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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