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卫生局文件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使用通用门诊
病历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使用通用门诊病历的通知》(甘卫医发〔2009〕28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使用通用门诊病历的通知
甘卫医发〔2009〕284号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省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了方便群众就医,减轻患者负担,逐步实现医疗信息的共享,经省卫生厅研究,决定推行通用门诊病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通用门诊病历使用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使用通用门诊病历。
二、通用门诊病历使用时间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2010年1月1日开始使用通用门诊病历。各医疗机构既往印制的(库存)病历可继续使用至2010年4月30日,但必须在其封面右上角加盖“甘肃省通用门诊病历”专用章(蓝色),即视为通用,其他医疗机构不得拒绝使用。专用章规格为5(长)×1(宽)厘米,字体为2号宋体。
三、通用门诊病历规格及格式
通用门诊病历格式为19(长)× 13(宽)厘米。依次为封面、封二、有关信息记录、病历记录(28页)、报告单粘帖(3页)、封三和封底。封面、封底采用157克亚粉纸,内芯采用60克双面胶纸。
通用门诊病历封面背景统一为 图案,封底为公益广告(各医院自定),封二为病历使用方法及要求(式样见附件)。通用门诊病历由各医疗机构按照统一式样(含字体、字号、页码)自行印制。印制时可在封三加印本医疗机构简介及专科门诊时间及联系电话。不得在通用门诊病历上印制任何商业广告。
通用门诊病历由患者在首次就诊的医疗机构购买,由患者保管。通用门诊病历封面和药物过敏史、既往史等信息由患者提供,由首诊医疗机构人员填写;“有关医疗信息”由各医疗机构填写。各医院的检验检查报告由患者依时间顺序粘贴。医师每次诊疗患者时,应在通用门诊病历上清楚书写医院第一名称(全称或规范简称)、科别、就诊年、月、日,签署本人全名和/或盖本人医用印章。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必须重视和加强通用门诊病历使用的管理,保证通用病历尽快推行使用。
(二)医师应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书写门诊病历。做到记录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准确。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通用病历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反馈省卫生厅医政处。
附件:甘肃省门诊通用病历管理及书写规范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