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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实施网上采购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玉门市卫生信息局 更新:2013/7/12 字体:

 

玉门市卫生局文件

玉政卫发〔2011〕193号


关于转发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实施网上采购的通知》的通知

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实施网上采购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在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基本药物实施网上采购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企业医院,各中标企业,各配送企业:

按照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甘药采函﹝2011﹞26号)的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省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采购目录

采购目录为《2011年度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采购目录)所列品规,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转换系数(装量)、中标价、生产企业、中标企业、备注等信息。在备注栏标注特定市(州)的,仅限在标注的市(州)辖区内销售和使用,在其他市(州)不得销售和使。

属于甘肃省基本药物招标目录中的品种,但尚未中标的品种(即无人投标的品种,如肾上腺素等),在未公布此类药品中标结果前,按原采购渠道采购使用。

二、采购价格

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按采购价销售药品;暂未实行零差率的,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加成政策,可加价销售。

各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基本药物中标价,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对部分中标价高于原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价的品规,省医药采购管理中心将根据各市州(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和购销证明,汇总后统一进行处理并公布。

请尚未汇总上报实际采购价低于中标价品规的市州和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于11月30日前进行补报,逾期不报视为认同省级中标价格低于现行采购价。上报时请同时报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须有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销售证明材料(购货发票或入库单复印件)。对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

三、药品配送

基本药物的配送,由中标企业直接配送或自行选择配送企业配送。

四、时间安排

1. 省属、市(州)直属和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由中标企业于2011年12月1日前完成网上配送确定工作。

2. 从2012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实施网上集中采购,对目前仍在使用的2009年度基本药物中标药品,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3. 全省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登录“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平台”采购基本药物,网址(http://61.178.83.57:802/UserLogin.aspx)。

4.各市(州)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反馈给甘肃省医药采购管理中心。

省医药采购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931-8418955

价格上报邮箱:gansuypcg@163。com

邮寄地址:甘肃省医药采购管理中心 信息科(收)邮编730000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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