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卫生应急
综合示范县(市、区)工作规划
(2012-2015年度)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基层卫生应急工作,提升基层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卫生应急综合能力,确保卫生应急工作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序、有力、有效地开展,省卫生厅决定,从今年开始到2015年,利用四年时间,在全省开展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卫生应急示范县(市、区)活动。根据卫生部统一部署和创建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搭建平台,搞好协作;重心下移,深入基层”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推进卫生应急工作在县级行政区域的深入开展,促进科学、有效的基层卫生应急建设,促进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深入落实,促进医改成果向基层再延伸,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创建10—15个国家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20—30个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以点带面,总结推广基层卫生应急综合管理先进模式,全面提升我省卫生应急能力和水平。
(二)具体目标
1、全省所有县级行政区域均纳入2012-2015年国家级和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范围,共计107个县(市、区)。
2、2012年启动创建工作,预计2012年创建我省首批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2-3个,从中选取1-2个具有代表性的县(市、区)申报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
3、2013年起加大创建力度,每年创建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5-8个,并从已命名的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中选取2-4个具有代表性的县(市、区),申报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
4、2014-2015年,继续加强国家级和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并对已命名的国家级和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进行复审,巩固创建成效。
三、策略措施
(一)推进卫生应急组织机构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将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相关规划,将卫生应急工作考核纳入政府目标责任书;辖区内的乡镇(街道)政府成立卫生应急领导组织;辖区内的村(社区)指定公共卫生信息员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与上报等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有独立编制的卫生应急办公室,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设立或指定部门、人员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
(二)完善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多部门合作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类单项卫生应急预案;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制定相关卫生应急预案、技术方案或行动方案,各类预案和方案实现动态更新;辖区内乡镇(街道)政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辖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卫生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初步形成政府专项预案、部门单项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为架构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
——在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机构的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专业机构、有关重点企事业单位建立卫生应急联络网;建立县级卫生应急指挥与决策信息系统,具备信息共享、决策支持和视频会商等基本功能。
(三)加强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做好人力物力储备。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分类的专业卫生应急处置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制定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卫生应急管理干部和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演练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并落实储备,相关制度完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卫生应急资源扩增能力,能迅速及时做好收治伤病员的准备。
(四)常规开展卫生应急监测预警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完整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实验室检测、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救灾防病信息网络直报等监测网络,并指定专业机构负责监测工作,建立监测基础信息数据库,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进行常规和专题评估,提出评估意见、预警和干预措施。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报告与管理工作,每月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报告及时率、网络直报率、报告完整率、事件评估率均达到100%。
(五)积极稳妥做好应急处置及总结评估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能及时组织医疗卫生专业机构对事件进行初步核实、确认,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上级专业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能迅速启动或配合上级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医疗机构能及时高效承担病人现场救治、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并能有效开展事件相关病例上报工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按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卫生监督机构能及时开展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等卫生监督工作,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职能部门能利用大众媒体及时发布经授权可由其发布的应急处置相关信息,有效开展面向公众的风险沟通。
重大活动开展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能有效开展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工作,提出排查治理意见和干预措施,制定相应的卫生应急保障预案和工作方案;重大活动期间,县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能相互配合,有效完成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等工作,保障措施得力、效果良好。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和重大活动保障结束后,县级政府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均能对卫生应急准备与保障、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危害及处置救援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按同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辖区内恢复重建工作的卫生学评估及卫生系统内的恢复重建工作。制定并执行合理的补助标准;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援而致病、致残、致死人员,配合有关部门按国家标准给予补助和抚恤,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卫生应急相关知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卫生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辖区内居民的卫生应急知识素养。
——县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组建卫生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制定管理制度并能定期开展培训、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基本救援知识与技能。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在创建过程中,各地要按照“自愿申报、积极推进、动态管理”的原则,严格完备各项申报工作,并成立“2012—2015年度卫生应急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办公室和配备专、兼职人员,协调各相关部门,整合资源,保障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卫生应急工作的经费投入,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卫生应急专项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能根据卫生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安排临时处置经费。各县(市、区)卫生局也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人力、财力、物力支持。
(三)技术保障
省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和省人民医院为全省国家级和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计划组织开展卫生应急专业人员培训,尤其要加大对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的人员培训,提高其卫生应急能力。
五、督导、评审及长效管理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指导所属县(市、区)的创建工作,负责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创建中的实际困难,认真研究解决,不断总结创建经验。
省卫生厅将不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按照相关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定期组织专家组进行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验收评审和命名表彰工作,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省级示范县(市、区)推荐申报国家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
对国家级和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示范县(市、区)将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依然达不到标准的单位将取消其国家级或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称号,补充新的创建单位,保证创建工作常抓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