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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乡镇卫生院管理规范(试行)
来源:太白县 更新:2013/7/18 字体:

陕西省乡镇卫生院管理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2-06-28 信息来源 农卫处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乡镇卫生院由县(区、市)人民政府举办,是公益性农村医疗卫生综合服务机构,是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保健网的枢纽。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应认真贯彻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服务项目和内容,积极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机构设置与职能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服务区域、服务人口、交通状况、服务需求等因素,对乡镇卫生院进行合理布局。原则上每个乡(镇)要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对乡镇调整撤并后需要独立保留的卫生院,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保留。并逐级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元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按其承担的服务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一定区域范围的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康复指导等社会公共卫生服务,同时提供相应水平的基本医疗服务,一般设置病床不超过20张。中心卫生院设置病床一般在20张以上,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康复指导等社会公共卫生服务和较高水平的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对一定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的培训,承担相关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乡镇卫生院创先争优。按照《陕西省乡镇卫生院技术等级评定标准》,以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水平、服务能力、基础设施和管理水平等为依据,对全省乡镇卫生院进行等级评定,分甲、乙、丙三级,在评先、奖励、装备、建设等方面实行差别管理。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不少于编制总数的90%,在卫生技术人员中,高、中、初级职称比例应符合上级有关部门规定。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临床及功能科室应按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公共卫生科室依据服务人口和单位规模,按照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等功能,可以分设,也可以合并设置。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的标识标牌按照省卫生厅制定发布的相关规定设置。

三、行政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由政府统一建设举办,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市、省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县级政府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新增财力安排等途径,全额安排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对其编制内职工缴纳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等统筹费用单位部分及按国家标准核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给予全额补助。乡镇卫生院行政办公及公共卫生等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业务收入主要用于保证各项医疗业务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加强乡镇卫生院院长的选拔和任用管理,院长实行公开选拔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乡镇卫生院院长应在县级或以上区域内,遵循民主推荐、公开竞争、组织考察的原则产生。院长一般应由卫生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推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定期对乡镇卫生院长进行管理技能和相关政策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长的考核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公开招聘、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合同制管理。建立按劳取酬、优劳优酬、奖惩分明的绩效考核机制。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工作效率和效益。

四、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按照服务人口及业务工作需要设置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做好基本公共卫生工作,协助做好专项公共卫生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疫情报告工作,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认真执行儿童计划免疫。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做好辖区内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率,改善儿童营养状况。中心卫生院要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

第十九条 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辖区内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和医疗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规范对乡村医生的指导、考核及补助发放工作。对政府投入村卫生室的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技术监督指导工作,定期组织培训乡村卫生人员。鼓励探索乡村医生乡聘村用等有效形式。

第二十一条 积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院内环境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指导群众改善居住、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条件,引导和帮助农民群众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院长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卫生院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患者至上、质量立院、服务立院的宗旨,重视患者的需求和意见,尊重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选择权,按规定告知有关医疗信息,制定患者投诉处理答复制度,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切合实际的医疗质量管理方案,明确质量管理目标、工作计划、工作责任、工作措施、考核与奖惩处理等,持续改进并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医疗工作规章制度和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

第二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执业中的房屋、设备、技术项目、人员资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严禁开展执业科目外的项目,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认真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监测、报告等各项规章制度,合理布局科室、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对感染控制重点部门的管理。规范处置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 严格医疗文书的书写和管理,加强病历保管,规范提供病历服务。

第二十九条 加强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护理工作制度,改善提高护理工作质量,不断提高护理队伍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三十条 加强医疗服务全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医疗安全。制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及时报告、分析并依法妥善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六、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维护财产安全。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实行院长离任财务审计制度。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规范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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