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条件:
1、1、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等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2、2、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3、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4、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用品用具、洗消设备、保管用柜等;所使用的
消毒药械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5、5、各类场所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有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设独立排风系统;
6、6、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7、7、涉及娱乐场所项目的须取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娱乐场所许可证》;
8、8、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
9、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现场核实达标85%以上,关键项目合格)。
程序及承办单位:
1、申请单位(人)到县卫生监督所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按规定填写《申请卫生许可证通知单》后交受理发证科;
2、公共卫生监督科收到《申请卫生许可证通知单》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登记的申请单位组织现场审查;
3、现场初审不符合条件的,按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的要求整改后,报公共卫生监督科重新审查;经现场初审基本符合条件者,按要求提供材料,到许可受理发证科办理申请手续;
4、受理发证科接受许可申请资料后,对资料符合要求者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在两个工作日内移交公共卫生监督科审核;
5、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审核不合格者,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核合格者,由受理发证科在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
(此程序卫生监督所内部执行三级审批制度)
6、申请人自通知领证之日逾期30日不领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期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