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名称: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条件:
1、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必须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具有健全的各项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档案,并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饮用水卫生管理员;
3、水源选址、供水工程设计及竣工验收经过卫生部门审查;
4、具有水质检验室,且配备有相应的水质检验设备、仪器和人员,能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定期、定点、顶项目自检。尚不具备条件、无水质检验室的单位,应委托卫生防疫机构代为检验(集中式供水单位);
5、直接从事供水的管理和生产人员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6、供水水质经卫生防疫机构检测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程序及承办单位:
1、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从事二次供水实施清洗消毒的单位领取并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见申报材料)
3、受理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及现场进行实质性审查;
4、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写出书面审查报告,提出是否同意卫生许可和卫生许可项目的书面意见;
5、卫生监督所负责办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期限: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包括供水水源卫生防护制度、水质检验制度、供管水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饮用水质资料上报制度、饮水污染事故上报制度等);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供水单位布局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卫生设施清单、检验能力(检验仪器、项目、人员基本情况等);
5、水质卫生检验报告、供水设备、水处理剂及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