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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眉县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眉县卫生局 更新:2013/7/18 字体:

眉县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快速、规范开展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地震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保护灾区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条例》等法律法规,《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宝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宝鸡市地震应急预案》、《宝鸡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预案,结合我县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由地震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提高地震灾害的防范意识,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储备工作,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措施。
1.4.2 部门联动,分级响应。县卫生局主动和地震行政主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共享行业信息资源,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辖区内地震灾害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等工作。
1.4.3 加强管理,规范有序。县卫生局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预案,加强培训与演练,确保及时、规范、有序地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医疗卫生事件。
1.4.4 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鼓励开展相关领域内的科学研究,提高地震灾害中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领导机构
县卫生局成立眉县卫生系统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范围内地震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地震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王贵生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赵真、张宽雄、李鸿钧、纪委书记李社强、爱卫办主任傅欣生担任,成员主要包括县局政秘股、医政股、公卫股、爱卫股、计财股、医改办负责人和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4个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成员包括公卫股、医政股、政秘股。由公卫股牵头,负责信息联络、收集和上报;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文件材料按年度整理归档,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处置组:成员包括医政股、公卫股、爱卫股、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由医政股牵头,负责指导、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根据需要组派医疗和卫生防疫专家队伍,做好伤员治疗、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和预防控制、环境消杀、疫苗应急接种、饮用水安全监管、放射卫生、职业卫生、中毒事件处置与职业卫生防护、卫生执法监督、应急心理援助、爱国卫生运动等。
新闻宣传组:成员包括政秘股、县疾控中心。由政秘股牵头,负责卫生系统抗震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对外宣传、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
物资保障组:由计财股牵头,负责协调救灾物资的筹集、统一调配和管理。
2.2日常管理机构
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卫生局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地震灾害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2.2.1组建医疗救护队
由各医疗单位临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地震灾害伤亡人员的抢救和治疗。
2.2.2组建卫生防疫队
由县疾控中心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地震灾区环境消毒、污染水源的净化消毒、媒介生物消杀、卫生知识宣传、疫区疾病监测、预防性给药等工作。
2.2.3组建卫生监督执法队
由县卫生监督所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中的卫生执法与监督工作。
2.2.4组建心理干预队
由各医疗单位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地震灾区各类人员的心理健康疏导等。
2.3专业技术机构
2.3.1医疗机构
各医疗单位负责地震灾害所致人员伤害的现场救治、转运监护、收治入院和灾民安置点的基本医疗服务、应急心理援助工作,并负责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等工作。
2.3.2采供血机构
县人民医院负责为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提供血液的采集、储备及供给保障。
2.3.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疾控中心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疾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处置、重点人群预防接种、饮用水监测与消毒、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环境消杀、尸体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及健康教育等工作。
2.3.4卫生监督机构
县卫生监督所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对医疗卫生单位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响应措施
3.1响应级别
根据地震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和危害程度,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一级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I级响应),指本县境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特大经济损失;二级为重大地震灾害(II级响应),指本县境内发生6.5-7.0级地震,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三级为较大地震灾害(III级响应),指本县境内发生6.0-6.5级地震,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四级为一般地震灾害(IV级响应),指本县境内发生5.0-6.0级地震,造成少数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发生地震灾害时,县卫生局按照县人民政府或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卫生应急响应。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和伤病人员情况,可及时调整卫生应急响应级别。
发生一般地震灾情(IV级),由县卫生局启动卫生应急的IV级响应,启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发生较大地震灾情(III级),由县卫生局启动医疗救援的III级响应,启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县、镇两级医疗卫生单位共同参与。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情(II级),县、镇两级启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同时,由县卫生局向市卫生局请求援助。
3.2医疗救援响应
受灾的医疗卫生单位要迅速开展自救工作,最大可能的恢复医疗卫生服务功能,有效开展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参与救灾人员注意做好自身防护,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3.2.1医疗救治
地震灾害的现场医疗救援应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医疗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后,在救灾部门抢险救援人员支持帮助下,首先搜寻、集中伤员,然后检伤分类,先重后轻,现场抢救,及时转送。
3.2.2检伤分类
选派有经验的医护人员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的腕带,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识, 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危急伤员及有抢救价值的伤员优先得到抢救,一般伤员得到及时治疗。
3.2.3早期救治
采取先救命、再治伤的救治原则,对呼吸道梗阻和窒息、心脏骤停等危及生命的急症伤员,要清除伤员呼吸道异物,保持呼吸通畅,进行心肺复苏、尽早气管插管及辅助呼吸。其他伤员采取对症治疗的原则,给予止血、补液、清创、包扎、保温、吸氧等治疗。对于骨折、关节损伤、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者,应予以临时固定。对火灾造成的烧伤病人,在脱离险区除去着火衣服后,要立即对其采取防止休克和感染的措施。
3.2.4伤员的搬动
对于地震伤员,发现、怀疑有脊柱骨折时,搬动应十分小心,防止脊柱弯曲和扭转,以免加重伤情。搬运时,严禁一人抱胸、一人抬腿的方式搬动,应由3~4人托扶伤员的头、背、臀、腿部,抬放至硬质担架(或平板)上,然后固定运送。
3.2.5伤员的转运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等待转运的患者需要多次进行复检。对病情出现变化,可能在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在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收的医疗单位,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伤病员分流后由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及时分散转移一般伤员和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后的重伤员到安全的医疗单位。必要时成立转运小组,设立中转救援所,指定护送医疗队,携带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械等,通过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对伤员进行转运。长途转运中,要严密观察伤员病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护送到目的地。
3.2.6后方医疗救治
医疗单位接到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后,要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启动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和抢救专家小组。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领导或分管业务的领导担任组长,主要职能科室和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抢救专家小组抽调本院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
(2)启用备用病房,必要时动员轻病人出院或转院,腾出空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在接到指令后半小时内准备20张病床,病床需具备生命支持维护系统条件。
(3)开设绿色通道,接诊、接收转运来的伤病员。
(4)伤员转运到院内后,要认真核对转运卡,了解伤病员的基本伤情,拟定治疗方案,全力救治伤员,及时向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
3.2.7现场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地震伤员全部得到妥善安置,最后1名伤员转离现场,县卫生局可宣布终止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撒销现场指挥部,同时将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信息报告市卫生局。
3.2.8灾民安置点医疗救治
县卫生局迅速组织医疗救援队,在灾民安置点设置临时医疗救治点,组织医疗队伍进行巡回医疗服务。临时医疗救治点必须准备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
3.3卫生防疫
3.3.1传染病防治
县疾控中心要做好病媒生物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传染源,做好疫点(疫区)和灾民集中安置点的随时消毒、终末消毒工作。加强传染病监测和数据分析,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疾病风险,必要时开展适宜的应急服药和应急接种工作。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做好疫情调查与处理工作。
3.3.2饮用水卫生
县疾控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所要及时确定可供饮用的水源,做好水源保护和饮用水消毒,加强灾民安置点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灾区水质监测与报告。选择新的水源作为应急供水的水源时,需开展水源水质检验和环境卫生学评价,加强对应急供水设备、移动供水车的水质监测与卫生管理。加强与饮用水相关疾病的监测报告。
3.3.3环境卫生
县爱卫办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灾民聚集地的厕所及垃圾场的设置和管理,尽量利用尚存的储粪设施储存粪便,在灾民聚集地选择合适地点搭建临时应急厕所,并及时对粪便进行卫生处理或掩埋,肠道传染病病人的粪便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3.3.4健康教育
组织编印卫生宣传资料,宣传灾后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应急措施及要求,充分利用大众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等)和多种形式(如宣传专栏、黑板报、宣传画、演出、讲课等)宣传灾后防病知识,力争提高灾民的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卫生行为形成率。
4、信息报告与发布
4.1信息报告
4.1.1医疗救援信息
县“120”急救中心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人员在抵达现场后半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初始医疗救援信息,每两小时报告1次。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撤销后,后续医疗救援信息由承担救援任务的医疗单位每天向县卫生局报告。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在半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地震灾情的时间、地点、受伤人数、医疗救治情况及需要提供的帮助等。
4.1.2卫生防疫信息
地震灾害卫生防疫信息由县疾控中心每天工作完成后1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县卫生局在1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报告。
4.2信息联动
县卫生局要建立与地震、民政、消防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联动机制,在地震灾区发生时及时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
4.3信息发布
地震卫生应急信息由县卫生局请示县政府授权后方可对外发布,未经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发布地震卫生应急信息。
5、地震灾害后期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5.1开展灾区各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和重建工作
5.1.1派往灾区的医疗救护队在完成医疗救护任务撤离灾区前,须做好与灾区医疗机构的交接工作,确保灾区伤病员医疗工作的延续性。
5.1.2灾区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工作的正常运转。
5.2灾区伤病伤残人员的治疗与康复
5.2.1继续做好灾区留治伤病员的治疗工作。可以采取门诊、巡回医疗、家庭病床等多种形式,对伤病员进行检查、治疗,同时还要对发现的漏诊伤病员及时治疗。
5.2.2对于转送至后方医院的伤病员,进行系统检查,优化治疗措施。对需要长期治疗的伤员制订出相应的康复治疗计划。根据灾区恢复情况,后方医院可按照当地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将基本痊愈的伤员分批转送回当地,并与当地医疗机构做好衔接工作。
5.2.3当地医疗卫生人员须对伤愈出院的伤病员进行回访、复查,对有功能障碍的伤员指导他们科学地进行功能锻炼,促进康复。对因地震造成精神疾患的病人给予心理康复治疗。
5.3灾区的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县卫生局要组织开展与健康相关的灾害后果评价,继续做好卫生防病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5.3.1迅速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系统。
要尽快恢复县、镇、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加强对传染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各个环节的督导检查,落实各项防病措施。继续加强灾区重点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进一步加强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
5.3.2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按照"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整治临时居住区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清运垃圾污物,做好人畜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消灭蚊、蝇孳生地,开展居住地及其周围的灭鼠工作,努力消除传染病可能发生或传播的条件。
5.3.3加强饮水卫生监督管理。尽快恢复和重建饮用水供应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和临时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定期监测水质,保障供水安全。
5.3.4加强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非灾区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来自灾区的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及时发现传染病人,采取措施,防止疫病的播散。灾区医疗卫生单位要对返回人员,加强传染病监测。
5.3.5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接种与预防性服药。尽快恢复和重建计划免疫设施和冷链系统。要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接种或普服药物工作,提高人群保护能力,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尽快恢复受灾地区计划免疫的常规接种,尤其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查漏补种,保护易感人群、消除免疫空白,防止计划免疫所针对的疾病的暴发、流行。
5.3.6继续深入开展卫生防疫防病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防病意识。
6应急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县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单位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2经费保障
县卫生局要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安排地震救灾防病专项经费和紧急补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6.3物资保障
卫生应急队伍根据专业特点和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准备,包括医疗设备、侦检仪器、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个人防护、药品及疫苗制品、消杀灭药品和工作标识等,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4通信保障
要结合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县、镇、村应急信息通讯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畅通。
6.5交通保障
县卫生局为卫生应急队伍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要与交通、邮电、武警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保证卫生应急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7责任与奖励
7.1责任追究
在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中,如有医疗卫生单位拒不执行现场指挥指令的,延误治疗、乱报地震卫生应急信息的、以及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除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外,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7.2奖励
县卫生局将对参加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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