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发):
2009年5月12日,我部印发了《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试行)》,根据近期我部关于调整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有关要求,为指导各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的管理,我部组织专家对上述方案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
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
为指导各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尚未出现甲型H1N1流感广泛社区传播流行的地区。
一、密切接触者的判定
密切接触者是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情况下接触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病例而存在感染可能的人群,具体包括以下任一情况者:
(一)诊断、治疗或护理、探视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员;
(二)与病例共同生活、工作或有过近距离(一般指2米范围内)接触的人员;
(三)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的人员;
(四)其他由卫生专业人员判定的密切接触者。
甲型H1N1流感的传染期是自病人出现症状前1天,至发病后7天,或至病例症状消失后24小时(以两者之间较长者为准)。甲型H1N1流感的潜伏期1-7天。
在判定密切接触者时,要综合考虑与病例接触时,病例是否处于传染期、病例的临床表现、与病例的接触方式、接触时所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暴露于病例污染的环境和物体的程度等因素。
二、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的管理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形势、当地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及采取措施的可行性,研究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
(一)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并确定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的形式及场所等,可采取以下任一方式:
1.医学观察对象或监护人自我观察,主动报告,健康告知,家庭成员督促;
2.以医学观察对象主动报告为主,由专业机构在观察期限临近结束时进行随访评估;
3.指定医疗机构的卫生人员定期对观察对象健康状况进行电话随访或访视,并进行健康咨询和指导。
(二)县(区)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根据
流行病学调查,判断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三)在进行医学观察前,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书面并口头告知对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以及法律依据、内容和注意事项等,介绍甲型H1N1流感科学防控知识,包括疾病临床特点、传播途径、预防感染等信息,同时告知负责实施居家医学观察措施的医疗机构及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居家医学观察期间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家庭内应配备必要的消毒剂和个人防护用品,家庭成员和实施医学观察的人员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减少接触。
2.医学观察对象尽量单间居住,减少与共同居住者的接触机会,家庭内保持通风。其使用后的卫生间做好必要的清洁和消毒工作。
3.医学观察对象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外出时要戴好口罩,避免到人群聚集的场所。
4.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做好记录。
(五)医学观察期间,如果密切接触者出现急性
发热或呼吸道症状,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居家或住院治疗。根据需要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
(六)医学观察期限为7天,指与病例或其分泌物等最后一次接触之日算起顺延至第7天结束。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无发热或出现呼吸道症状,可解除医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