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支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卫人发〔2006〕393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卫生局、人事局:
现将《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支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
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
基层支医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支医工作,根据省政府《陕西省“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陕政发〔2006〕12号)和《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任务
1、通过到农村工作,密切同广大农村群众联系,了解民情,培养高尚的医德医风,全心全意为基层群众服务。
2、履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责,通过参加临床工作,方便群众就医,减轻病人疾苦。同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
3、努力为基层单位解决实际问题,举办学习班、专题讲座或带教,培养业务骨干,指导科研工作,推广新技术、新成果,帮助开展新业务。
4、帮助基层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操作标准规范,促进基层单位精神文明建设。
二、服务对象及年限
省、市属及驻陕企事业、高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县级医疗单位医生在晋升
主治医师职称前,必须到农村支医一年。
三、组织实施
1、十一五期间,全省五年共选派7450人,其中省上五年选派2500人,市级五年选派1650人,县级五年选派3300人。2006年按照振兴计划要求,共选派1240名卫生专技人员支医,其中省上250人,市级330人,县级660人,以后逐年递增。
2、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统一规划,分级派遣,对口支援的原则,既要做到有利于发挥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特长,又要与当地的实际相结合。
3、组织派遣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政府各部门直属的医疗卫生单位由省卫生厅负责,市辖医疗卫生单位由设区市卫生局负责,县级派遣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
4、每年初,各级卫生部门按照省卫生厅下达的当年支医工作任务,分解落实选派计划,报同级实施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振兴办”)审定。3月上旬,确定支医人选,月底前支医人员到农村基层单位报到工作。
5、各派遣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提供本单位派遣工作的实施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接收派遣的单位,要加强组织与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每半年将到农村支医人员的工作情况报告设区市卫生局。各设区市卫生局每年将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报省卫生厅。
四、管理和考核
1、派遣单位应按照统一规划,积极与当地卫生局和接收单位联系,当地卫生局和接收单位应主动配合,认真落实派遣计划。派遣单位不得随意将到农村支医人员抽回原单位或随意调换人员,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须报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到农村支医人员要自觉遵守接收单位工作纪律,服从接收单位管理。接收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同志主管这项工作,要关心到农村支医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必要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使其安心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派遣单位要派人了解到农村支医人员的工作、思想和生活情况。
3、在基层单位工作时间,可根据不同情况集中或分段安排,在晋升职称前累计出勤不少于230个工作日。考勤工作由接收单位负责,考勤纪录经基层单位审核盖章后,向派遣单位通报。
4、到农村支医人员在工作结束时,须认真填写《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支医工作鉴定表》,书面总结思想及工作情况,报接收单位。接收单位要对到农村支医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细则由各地拟定),经县(市)卫生局和派遣单位审核后,将考核资料归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晋升职称的必备条件。
五、待遇
1、到农村支医人员不转粮户关系,党、团员须转临时组织关系。
2、按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的通知》(陕政发〔2006〕12号)规定,到农村支医人员原单位所有待遇不变,另外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交通费,2000元生活补贴,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费用分级负担,在各自“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基金”中列支。
3、每年初,省卫生厅下达当年支医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解计划、确定人选后,务必将选派名单报同级“振兴办”审定,确定支医人员交通、生活补助发放基数。支医工作结束后,派出单位将支医人员的《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支医工作鉴定表》一份,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同级“振兴办”,由“振兴办”根据支医任务完成情况,将支医人员交通补助、生活补贴划转到派出单位帐户,由单位按标准核发。
六、保障措施
1、县级医疗单位医生报考主治医师职称前,城市医疗单位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之前,必须提供《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支医工作鉴定表》或符合以下规定条件之一,方可申报评审、报考:
①任现职期间,援藏、卫生支农或带学生到县及县以下医疗单位(县级医疗单位到乡镇)实习,并从事卫生技术工作一年以上者,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可按到农村支医工作对待。
②任中、初级职称期间,从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调入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或者从乡镇卫生院调入县级医疗单位,视同在农村支医。
③个别特殊专业在基层单位无条件开展工作的,报经省卫生厅审核批准。
2、对2006、2007年城市医疗单位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县级医疗单位报考主治医师职称的人员,可先申报评审、报考,获得任职资格后到农村支医满一年,医疗机构方可聘任。
七、附则
1、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
执业医师到基层支医不属于超范围执业,但应严格按照执业注册的的专业执业。
2、本暂行规定中的“农村”,对省、市级医疗单位指县及县以下医疗单位,对县级医疗单位指乡镇卫生院。
3、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省卫生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