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镇卫生院管理规范(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有效满足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乡镇卫生院是县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农村卫生服务机构,是农村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枢纽。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应认真贯彻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有效控制医药费用,极大的方便农村患者,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职能与机构设置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基本职能是:
一、负责本乡镇的卫生工作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制订,社会公共卫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负责本乡镇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负责本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并依据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实施处置;
四、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卫生信息统计、分析、上报;
五、负责对本乡镇辖区内村级卫生组织和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六、负责承办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相关业务或事项;负责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是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综合卫生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服务区域、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对乡镇卫生院进行合理布局,控制规模,核定编制,按规定落实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按功能、规模、所有制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以提供一定区域范围的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康复等社会公共卫生服务为主,同时提供一些基本医疗服务,一般设置病床不超过15张。中心卫生院设置病床一般在15张以上,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康复等社会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还承担对区域范围的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均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办相关卫生管理事务。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应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中心卫生院作为相邻几个乡镇的区域性医疗卫生技术中心,在资金投入、技术力量配备、设施装备上应有重点保证;一般卫生院要适当控制发展规模,着力提高其预防保健和卫生技术服务水平。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不少于编制总数的90%,高、中、初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各科室应按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预防保健科室的卫生防疫人员和妇幼保健人员分别按辖区人口每万人1.5人和1人的比例配备,负责预防保健日常工作。
三、管理体制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统一由政府举办,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县级政府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新增财力安排等途径,全额安排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对其编制内职工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费用单位部分及按国家标准核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给予全额补助。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等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业务收入主要用于保证各项医疗业务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加强乡镇卫生院院长的选拔和任用管理,院长实行公开选拔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乡镇卫生院院长应遵循民主推荐、公开竞争、组织考察的原则产生。院长一般应由卫生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推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定期对乡镇卫生院长进行管理技能和相关政策的培训,提高乡镇卫生院长的管理水平。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长的考核和监督。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力度,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合同制管理,建立按劳取酬、奖惩分明的分配和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探索搞活卫生院的多种运营形式,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工作效率和效益。
四、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必须设置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相关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疫情报告工作,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认真执行儿童计划免疫。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 做好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改善儿童营养状况。乡镇卫生院要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
第十八条 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辖区内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和医疗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受县卫生局委托,负责管理政府投入村卫生室的国有资产。对国有资产逐村登记、造册。由村卫生室法人有限期、无偿借用。
第二十条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技术监督指导工作,定期组织培训乡村卫生人员。
第二十一条 积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指导群众改善居住、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条件,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长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卫生院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坚持患者至上、质量立院、服务立院的宗旨,重视患者的需要和意见,尊重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选择权,适时公布有关医疗信息,制定患者投诉处理答复制度,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第二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切合实际的医疗质量管理方案,明确质量管理目标、工作计划、工作责任、工作措施与奖惩处理等,持续改进并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二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应建立健全各项医疗工作规章制度和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
第二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执业中的房屋、设备、技术项目、人员资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严禁开展执业科目外的项目,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认真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监测、报告等各项规章制度,合理布局科室、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对感染控制重点部门的管理。规范处置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 严格医疗文书的书写和管理,加强病历保管,规范提供病历服务。
第二十九条 加强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护理工作制度,改善、提高护理工作质量,不断提高护理队伍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医疗服务全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医疗安全。制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及时报告、分析并依法妥善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六、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维护财产安全。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县级卫生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负责落实获得政府村级社会公共卫生劳务补助的村卫生室以及乡村医生;负责转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政府村级社会公共卫生劳务补助。
第三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实行院长离任财务审计制度。
七、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规范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