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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来源:榆林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7/19 字体:

榆林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为进一步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切实加强应急值守,提高卫生应急快速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奥运期间信息及时、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榆政办发明电【2008】2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的认识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对组织和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应急值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切实提高应对处置能力,及时防范和化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加强对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定期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检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等法律及规章,要熟练掌握并能应用自如。
三、进一步完善应急值守制度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快速反应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值守制度,要设立专门的应急值守机构,配备相应的应急值守设施。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精湛、责任心强的同志充实到应急值守岗位,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有领导带班。要不断改进信息处理方法和传输手段,充分发挥应急值守机构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协调作用,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时报送和妥善处置。
四、严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责任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由各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一)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程序及时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县区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如实的向我局上报调查情况,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的2小时。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我局报告。报告采取书面形式报送,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随即以书面形式补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实行专人负责制。
各相关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报送、协调处置等工作。并于8月10日前将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上报市卫生局疾控法监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该负责人为事件信息传递、发布的唯一指定人,未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散播有关突发事件的消息。
(三)落实责任追究制。
因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必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卫生局疾控法监科联系人   韩海军
   电话  0912-3893915   E-Mail: yulinweisheng@163。com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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