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范围
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过的卫生人员。
二、条件要求
1、农民身份。
2、在岗工作满三年以上(含三年)。
3、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60周岁(含)的,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次月享受。
4、未满60周岁者,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次月享受。
5、在岗未满60周岁者,离岗时工龄需再次认定,享受合计工龄补贴。
6、原属城镇户口且未在农村分配承包地的基层卫生人员,按城镇大集体职工相关政策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三、执行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执行标准
对上述人员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放养老补助。
五、审核申报办法
1、本人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2、村委会、乡镇卫生院、乡镇政府审核,签署意见;3、区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4、区县在县、乡、村三级进行公示。
六、参保缴费登记及待遇发放程序
1、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经各级审批认定的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2、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审批后的认定表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参保申请登记表》。办理登记时已满60周岁人员同时填写《待遇申请审批表》。未满60周岁的人员按照参加新农保的参保程序办理参保手续,到龄后按照新农保待遇审批程序办理享受待遇相关手续。
3、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于三日内将个人全部资料上报县(区)农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批建档,并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将未满60周岁人员需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存档的资料及时退回。
4、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对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进行待遇审核后,填写《待遇审批花名册》,并将个人资料一并报市农保中心批准备案。
5、市农保中心批准后,县(区)农保经办机构依据审批结果核发《待遇领取证》,填写《享受待遇人员花名册》,并于待遇审批次月根据核定养老金发放标准计发养老金,委托承担社会化发放的经办银行办理养老金存折。
6、核准待遇时对上述人员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核定。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依照《铜川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铜政办发[2009]57号),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执行。工龄补助标准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发给4元。
具体问题请与区县卫生局、人劳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