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管理工作,巩固创卫成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依据全国爱卫办《国家卫生城市(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和谐社会,营造最佳人居、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解决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难点、热点问题,提升管理城市水平,巩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创建成果。
二、监督管理对象
已获国家、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命名的市、县。
三、监督管理要求
国家、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应依据《国家卫生城市(县城)标准》、《陕西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标准》,坚持政府组织、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不断加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监督管理水平,让创卫成果惠及千家万户。
(一)加强政府领导,夯实部门责任。已获卫生城市、卫生县城荣誉称号的市、县政府要把保持创建成果和加强长效监督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切实解决组织领导、机构建设、经费投入、建章立制等方面的问题。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要按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要求,夯实部门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各级爱卫办负责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和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对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巩固创卫工作成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组织创建卫生镇村、卫生单位活动。
(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对外形象。已获得命名的卫生城市和卫生县城要继续加大城市道路硬化、亮化、绿化和环卫、供热、供水、供气、公厕的建设力度,提高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率,加强城中村、背街小巷、老旧居民区改造和集贸市场、食品安全、“六小”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快农村以改水改厕为主要内容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提高农村自来水和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
(三)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行精细化管理。市、县两级政府要针对创卫工作中最易出现反弹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要制定《市级部门和县(市、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管理办法》,把任务完成情况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职级升降、单位荣誉称号评比等挂钩,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
要建立各级爱卫办牵头,监察、人事、建设、工商等部门参与的效能督查机制,认真落实月检查、季评比、年考核制度,着力解决群众关注和反映的创卫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积极组织各新闻媒体开展对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的明察暗访,广泛宣传巩固创卫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及时解决巩固创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荣获国家和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的市、县要在城市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大型“国家或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二)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满3年复审一次,由省爱卫办于当年组织复审,并于6月底前将复审意见报全国爱卫办。
(三)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满2年复审一次,所在市爱卫会于复审当年6月底前组织自查,并将结果报省爱卫办。由省爱卫办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的方式进行复审,对达不到《标准》要求、反弹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县城),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3至6个月整改。再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提请省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
(四)各设区市爱卫办(创卫办)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和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提交书面报告。省爱卫办要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国家和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进行明查暗访,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五)对巩固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成效显著的市、县,由省爱卫办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择优向全国爱卫会推荐,争取命名为国家卫生城市或国家卫生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