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专业化、科学化发展,完善卫生管理和临床医学工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卫生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实施贵州省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现将《贵州省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的考试考务安排由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另行通知。
联系人:
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 邹 鸣
电话:0851-3617522
省卫生厅人事处 金 龙
电话:0851-6823269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贵州省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10号)和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专业化、科学化发展,建立卫生管理和临床医学工程专业人才队伍,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药卫生机构内从事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实行全省统一的考试评价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并组织实施。考试考务的有关工作在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前,已按省有关规定取得卫生管理或临床医学工程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市、各部门不再开展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或评审工作。
第五条 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专业分为两个级别。其中,卫生管理专业分为:助理卫生管理师(初级),卫生管理师(中级)资格;临床医学工程专业分为:临床医学工程技师(初级);临床医学工程主管技师(中级)。
第六条 参加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劳动纪律和医疗卫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医药卫生机构内从事卫生事业管理或临床医学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
卫生管理专业应符合的岗位要求:在医药卫生单位从事医药卫生事业管理的人员。
临床医学工程专业应符合的岗位要求: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医疗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和操作等相关岗位的人员。
第七条 参加卫生管理或临床医学工程技术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
第八条 参加卫生管理初级或临床医学工程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在本专业员级岗位满5年,或在本专业岗位上工作满6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在本专业员级岗位满2年,或在本专业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
第九条 参加卫生管理中级或临床医学工程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在本专业初级岗位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在本专业初级岗位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在本专业初级岗位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在本专业初级岗位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
(一)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的。
(二)伪造学历、资历等报名材料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3号令)规定的相关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二条 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采用考试当年国家公布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考试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的,视为通过考试合格。参加卫生管理或临床医学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取得相应专业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颁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管理,受聘后享受相应岗位级别待遇。聘任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省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仍按照我省现实施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机构形式和职责分工,由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和各市(州、地)考点、省直考点分别对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履行管理职能。考试考务的具体事宜,交由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办理。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卫人发〔2001〕164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