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许可证部分项目变更、遗失补办、污损补办、注销审批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名称(门牌号)、减少许可项目,遗失补办,污损补办,注销许可证 2、办理单位:都江堰市卫生局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4、事项类型:即办件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联系电话:61929009 二、法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3、《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2011年5月1日)第六条“甲类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卫生许可,乙类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第二十六条“甲类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两年。公共场所单位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4、《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3-1号,2001年11月22日)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才能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还必须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才能供水。” 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不在复核。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三、申请条件 卫生许可证有效,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2、市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变更登记审批的经营单位应填写《卫生许可证变更登记表》,并根据变更的内容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 (1)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分支机构需提供所属企业关于名称变更的文件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其复印件。 (5)有关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供: (1)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3)变更前和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持身份证到窗口,如果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其复印件; (4)有关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转让协议等);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3、变更地址名称: (1)地址名称因城市改造或其它原因发生变化(街道名称或门牌号),实际经营地点和设施未发生变化的,须出具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证明材料; (2)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核名通知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二)遗失补办 1、提交书面申请及遗失情况说明(使用A4纸,文字须打印)加盖与卫生许可证名称相符的公章; 2、《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3、遗失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需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登报挂失,并提供刊有该挂失声明的报纸原件;(挂失声明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号等);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其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核名通知书复印件。 (三)污损更换 凡卫生许可证证件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卫生许可证内容(如: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项目、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印鉴等)无法辩识的,须更换卫生许可证。 1、提交书面申请及情况说明(使用A4纸,文字须打印)加盖与卫生许可证名称相符的公章; 2、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3、《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二份);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其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核名通知书复印件。 (四)注销 1、提交书面申请(使用A4纸打印)加盖与卫生许可证名称相符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 2、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需与卫生许可证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