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
为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中央将继续安排资金加强卫生项目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编报原则和要求
(一)报送的项目条件成熟
项目前期工作要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土地、环保、节能等条件具备,可研批复已经完成,且地方资金已落实。建设项目具备在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可开工建设的基本条件。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此次不得上报,待条件成熟后再另行上报。
(二)项目要落实用地和资金用向
项目建设需要征地的,其建设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中央资金要专款专用,形成新的建设工程量,不得用于土地房屋购置、征地等费用,也不得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项目建设所需地方投资要全额落实到位,不得留有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单位不得负债建设。
(三)严格标准,控制规模
各地要参照相关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量力而行。在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条件的基础上,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尤其是迁建项目。
(四)在编报项目和安排投资时,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等地方倾斜。
二、项目编报范围
(一)继续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县级医院
县级医院。要严格控制县级医院的建设规模。县级医院的床均面积标准、建设规模及相关功能用房比例等按照《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9〕98号)确定。床位使用率低的医院不得新增床位。床位设置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病房应以3-6人/间为主,要占到病房建设数的80%以上。优先安排儿科、重症监护、手术、急诊室等业务用房以及污水、医疗垃圾处理等辅助设施建设。县中医院建设要坚持中医特色。项目申报范围为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医院(民族医院)。2009-2011年已支持过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2、乡镇卫生院
上报项目包括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项目建设要优先安排污水和垃圾处理、厕所、配电、院区环境等辅助设施建设。在相关辅助设施建设达标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确定的规模、功能分区等,改扩建业务用房。每县上报项目个数不超过建制乡镇数的25%,若没有足够具备条件的项目,则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单个项目中央补助额度平均不超过100万元。2009-2011年已安排中央资金支持过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本次建设将完成卫生监督体系中央支持的全部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任务。已达到或基本达到建设标准的单位,不列入本次建设方案。中央资金只用于卫生监督机构业务用房建设。
具体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由省在前期各地项目申报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标准测算后商市(州)、县确定。具体项目测算表附后。
(三)农村急救体系建设
县(市、区)级急救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单独设置,也可依托县(市、区)医院设置。鼓励县级急救机构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合并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对尚无县级急救机构的,以及县级急救机构无业务用房或业务用房条件差、急救车数量严重不足的,予以优先安排。
各市(州)按照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排序,对不符合项目申报前期工作要求的项目,此次不得申报。单个项目的中央资金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系统建设
在2011年开展试点建设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构建涵盖居民健康管理、诊疗规范、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卫生、医保、药监等系统有效衔接,为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服务质量和水平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具体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由省在前期各地项目申报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标准测算后商市(州)、县确定。具体项目表附后。
(五)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
项目单位原则上应为承担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任务的三级医院,并且科室设置齐全、门急诊量大、师资力量强、有基层实践基地。优先安排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和转岗培训任务重、基础设施条件较差的医院。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的建设主要依托医院现有设施,按照全科医生培养要求,进行必要的完善,中央资金重点支持临床技能模拟训练中心、教学用房和学员宿舍建设。单个项目的中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800万元。对不符合项目申报前期工作要求的项目,此次不得申报。
(六)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本次建设方案申报范围为市(地)级综合医院儿科或地市级儿童专科医院项目,不支持妇幼保健院建设。各地要优先选择当地儿童就医难、门诊量大、床位严重不足、儿科技术力量强的医院上报,重点加强儿童门诊、病房、重症监护室和新生儿病区等业务用房建设。要结合项目单位目前儿科病床床位数以及儿科医疗人力资源现状,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研究提出具体建设方案,原则上床均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床。每个市(州)上报项目个数不得超过1个,单个项目中央补助原则不超过3000万元。不符合项目申报前期工作要求的项目,此次不得申报。
(七)市(地)级医院建设
各地要在分析研究贫困地区医院现状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区域内医疗服务需求,综合考虑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人口、交通、自然地理环境等因素,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筹考虑。优先安排业务用房严重短缺、基础设施条件亟待改善的市(地)级医院。新建病房应以3-6人/间为主,要占到病房建设数的80%以上。项目建设执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每个市(州)上报项目个数不得超过1个,单个项目中央补助原则不超过3000万元。不符合项目申报前期工作要求的项目,此次不得申报。
(八)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建设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针对严重威胁当地群众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等流行情况,对于承担重大疾病、地方病防控任务的各类公共卫生机构进行合理规划。本次项目申报范围为2002-2003年国家未支持过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重点加强实验用房和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建设执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同时项目建设总规模不得超过以下范围:
总人口 | 建设规模 |
>80万 | 4100-6150平方米 |
40万-80万 | 2450-4100平方米 |
10万-40万 | 1250-2450平方米 |
<10万 | 850-1250平方米 |
各市(州)按照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排序,对不符合项目申报前期工作要求的项目,此次不得申报。单个项目的中央资金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三、项目编报的有关要求
(一)建设项目编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总投资、地方投资来源及数额、建设周期、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二)编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要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文件。县级医院、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农村急救体系建设、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市(地)级医院建设和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建设需提供项目可研批复文件、用地预审意见或国土证、规划选址意见书。乡镇卫生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系统建设需提供项目可研批复文件。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建设还需提供人员编制批复。此外,各项目均需提供同级地方政府出具的项目建设真实性承诺和配套资金承诺。
(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上报符合上述遴选条件的备选项目,并根据轻重缓急排序。我们将对各地所报建设方案和具体项目进行审核,并根据各地建设方案上报总体情况、具体项目进度和中央资金可能性,研究确定投资计划。对符合条件但今年不能安排的项目,在明年予以优先安排。
本次计划申报要求通知到县。扩权试点县项目由市(州)汇总后统一上报。
请按照本通知附表的要求逐项填写,并于3月27日下班前将建议方案电子版(建议方案表和imo文件等),以电子邮件形式分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其中县级中医院建设项目同时送省中医药管理局。项目申报相关附件传真至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
联系人:
省发改委
蒲晓筠 028-86705806 lahmi@sc.cei。gov。cn。
李 彪 028-86705808 1597276608@qq。com
省卫生厅
陈 杰 028-86130051 wstjccxm@163。com
省中医药管理局
杨 彦 028-86782239 642121209@qq。com
201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