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市卫发[2011]66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川卫办发【2011】84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于2011年1月11日联合下发《关于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30号),要求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发文之日起上网集中采购基本药物。该通知下发以后,多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开始执行上网采购药品的规定,但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然存在网下采购的现象。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网采购基本药物工作,规范采购行为,现就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网采购基本药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上网集中采购基本药物的实施范围,严格执行上网集中采购基本药物的规定,不得进行基本药物网下采购。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网采购基本药物工作将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考核内容,各县(区)卫生局,要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现场指导等形式,做好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网采购基本药物的培训工作,并对该项工作随时开展检查指导,市卫生局将适时进行检查和组织培训。同时,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上网采购用户名、密码等信息进行核实,凡是出现用户名与机构名称不一致、漏发用户名、密码丢失等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由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中心,更改信息或者补发用户名及密码。
三、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基本药物上网集中采购工作,落实专人负责,保证相应的电脑和网络条件,熟练掌握上网采购的操作方法,通过省药物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下达订单,真正做到基本药物上网采购。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