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11年起,国家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每年15元提高至25元。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我部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基础上,组织专家对服务规范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经商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局,制定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doc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