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 卫生局、发改委、监察局、食药局:
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等规定,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