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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村卫生站医生补贴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来源:广东卫生厅 更新:2013/7/24 字体:

粤卫〔2007〕6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民政局:
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60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卫〔2006〕237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拨付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6〕18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村卫生站医生补贴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财政、监察、民政部门要严格把好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对象审核关,严格按“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遴选补贴对象,坚持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对未经公示程序的补贴对象,不予审核上报。
二、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对象以民政部门核定的行政村为准,由地级以上市卫生、财政、监察、民政部门按附表1、2格式,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市村卫生站医生补贴人员名单联合报省卫生厅,电子数据同时发送:LSWHHL@126.COM
三、对部分行政村存在“一村两站”、“一村多站”的情况,如行政村人口较多或人口分散,且这些村卫生站均在2005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经县级卫生、财政、监察、民政部门联合审核同意,可在原补助一个村卫生站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村卫生站作为补贴对象,但省补助资金总额不增加,仍为1个行政村补助1万元,省补助资金可由享受补贴的两个卫生站平均分配或以服务人口数按比例分配。新列进补贴范围的村卫生站由市级卫生、财政、监察、民政部门联合审批并报省有关部门备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的,省将取消其村卫生站补贴资格,已经发放的补贴要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村卫生站医生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对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对象资料造册登记,并及时组织监督考核,对经考核不合格的村卫生站医生,在考核当年取消其补贴资格,当年已发放的补贴应予以清退并由县财政局退回省国库。要加强对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发放管理,严禁截留、挪用村卫生站医生补贴,确保及时足额发放补贴。
五、对尚未设置村卫生站的行政村,各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督促、帮助组建村卫生站,保证到2007年底全省每个行政村均至少设置一个卫生站(镇卫生院所在地除外)。对2007年新设置的村卫生站,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其2007年补贴时间从设置当月起计算。
六、各市要加抓紧研究制定当地村卫生站医生补助资金支付实施办法及村卫生站医生考核办法,并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备案。

附表:1.市年度省财政补贴村卫生站医生审核表(总表)
2.市年度省财政补贴村卫生站医生审核表(明细表)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

二OO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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