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办函〔2007〕457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查处不合格卫生用品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7〕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不合格卫生用品行为。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