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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来源:广东卫生厅 更新:2013/7/24 字体:

粤卫〔2009〕9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广州军区驻粤部队卫生部门,省武警总队后勤部各直属卫生单位:
为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已将烟草依赖作为一种慢性疾病列入国际疾病分类,编号为F17.2,确认烟草是目前人类健康的最大威胁。2003年,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一致通过《公约》,成为医药卫生领域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2007年7月,《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按照《准则》要求,自2011年1月起,我国应当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实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止吸烟,对于促进我省室内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具有示范作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维护和促进健康、防治疾病、挽救生命的场所和部门,理应为社会提供健康的环境。根据调查,全省15岁以上人群中有近1580万人吸烟,占15岁以上人群的吸烟率约21%,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达5.2万余人。据2008年抽样调查,我省城市医生吸烟率为12.2%,其中男性吸烟率为20.9%。医务人员吸烟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卫生工作者在控烟活动中的社会责任,影响医疗卫生人员的形象,甚至对社会的禁烟工作起到负面作用。因此,实施《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意义重大。
二、目标
   (一)到2010年底:
1.建立健全省、市、县(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驻粤部队医疗机构和团以上部队卫生机构控烟工作网络。
2.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县(团)级以上控烟专业人员培训率达到80%以上。
3.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二级以上医院、所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慢性病防治站(中心)、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均实现全面禁烟,建成无烟单位。
(二)到2011年底,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均要全面禁烟,建成无烟单位。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1.成立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及全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及驻我省军队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实行全面禁烟工作的重要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是我国履行世界卫生组织《公约》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广大居民提供良好就医环境的措施之一。2010年3月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单位要成立履行《公约》及全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第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切实加强禁烟工作的组织领导。
2.各地要建立控烟专业队伍。到2010年底前,县(团)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控烟工作网络及专业队伍。省健康教育所、省控制吸烟协会负责全省卫生系统控烟技术指导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综合办公室负责本部门禁烟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禁烟管理责任部门。
3.制定实行全面禁烟的工作规划。各地要结合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并落实控烟履约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职责。研究制定当地控烟履约工作规划,制定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的实施计划。
4.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军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各单位禁烟检查考核工作。各市区域内、省直及企业所属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医学院校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及市、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禁烟工作,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
5.各级爱卫办和卫生监督所要依照《广东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对辖区内医院开展禁烟工作监督执法检查,对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法予以通报并处罚。
(二)强化措施,全面加强控烟工作力度。
1.大力开展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军地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卫生部和全国爱卫办联合印发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要求,积极开展禁烟工作,军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评优指标。
2.保障禁烟工作经费。各地要将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给予经费支持。结合实际,给予积极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专项经费,并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无烟环境监测。
3.加强控烟工作制度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卫生城市(镇)、健康城市(社区)以及部队文明卫生军营建设,加强控烟宣传和制度建设。要将工作人员戒烟、不在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吸烟、宣传烟草危害知识、劝阻吸烟和提供戒烟服务等指标纳入《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责》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定,全面推进各级各类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努力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目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并将其纳入病历考核标准,为吸烟病人提供戒烟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禁止使用卷烟接待宾客,要为吸烟工作人员提供戒烟帮助。
(三)广泛动员,努力营造良好控烟氛围。
军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日常控烟工作同时,要结合世界无烟日等重大活动积极宣传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的重要意义。要动员并正确引导广大媒体积极宣传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通过大众媒体传播活动,带动其他行业主动参与控烟,自觉远离烟草。同时,通过社会舆论监督,推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工作的落实。
要加强多部门合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发挥各地控制吸烟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国内国际控烟资源,推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工作。
四、督导检查
军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工作情况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医疗卫生机构禁烟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项禁烟措施有效执行。2010年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所属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禁烟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不达标的地区和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省领导小组负责适时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禁烟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工作,通报督导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同时,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医疗卫生机构禁烟工作进行抽查暗访,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实施意见,组织督导评估,及时总结做法与经验,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各项禁烟工作发展。

附件:1.广东省医疗卫生系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
   3.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

 

省卫生厅 省中医药局 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 武警广东总队后勤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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