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完善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卫生部2010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纠风工作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加强卫生行风建设、深入开展卫生纠风工作,对于加强卫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卫生纠风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建立健全纠风工作责任制。《意见》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作出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确保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
卫生纠风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各地区各单位要以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为抓手,把卫生纠风工作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各项卫生业务工作、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国务院纠风办和卫生部的工作部署,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健全纠风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务人员的行业监管,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严肃查处不正之风案件,认真做好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执业医师定期考核、院务公开、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单病种收费试点、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等各项工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不断取得卫生纠风工作的新成效。
各地区各单位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要及时向卫生部报告。
附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卫生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
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纠风工作,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纠风工作职责,推进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保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纪委关于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医疗卫生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纠风工作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及时发现并纠正本辖区、本单位存在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纠风工作的经验总结和先进典型宣传,加大责任考核追究力度,确保卫生纠风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促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责任内容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行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总责;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业务职能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抓好本部门(科室)业务管辖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直接责任。卫生纠风工作机构(或承担卫生纠风工作职责的卫生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卫生纠风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纠风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医疗卫生单位纠风工作责任内容。
各医疗卫生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纠风工作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卫生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本单位的纠风工作。
2.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理想宗旨、职业道德、法制纪律和正反两方面典型等教育活动,增强单位干部职工依法执业、廉洁行医、诚信服务意识。
3.加强制度建设,认真抓好纠风工作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础管理,逐步健全纠风工作长效机制。
4.加强对本单位职能部门(科室)开展纠风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总结推广经验,宣传奖励先进典型,及时发现和纠正本单位存在的不正之风苗头性问题。
5.建立首诉负责制和医患沟通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群众对本单位不正之风问题的投诉和反映,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
6.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卫生纠风工作事项及有关纠风工作信息。
7.积极参与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支持配合卫生纠风部门和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纠风工作责任内容。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对本辖区内卫生纠风工作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辖区内的卫生纠风工作状况,制定本辖区卫生纠风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2.组织指导辖区内卫生系统的纠风工作,开展专项治理,实施分类指导,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合理运用检查考核工作结果。
3.针对辖区卫生系统内发生的不正之风问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教育,深化改革,研究探索纠风工作治本之策。
4.对辖区内发生的影响恶劣的卫生行风案件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查处,或直接组织力量进行查处。
5.落实纠风工作信息报告制度,了解掌握辖区内纠风工作动态,及时向上级卫生纠风部门报告辖区内重大卫生纠风工作事项。
6.组织开展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卫生行风评议工作,对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和表彰奖励。
7.积极支持配合上级卫生纠风部门和有关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三)卫生部纠风工作责任内容。
卫生部行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具体承担以下纠风工作职责: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纠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决定、部署要求。
2. 组织指导全国卫生系统纠风工作。
3. 建立纠风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分析研究全国卫生系统纠风工作状况,研究制定全国卫生系统纠风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及工作计划安排,并组织实施。
4.对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风工作实施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总结推广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宣传卫生行业先进典型。
5.协调指导全国卫生行风案件的查办工作,督促有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查处或者组织直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卫生行风案件。
6.紧密结合深化医改和卫生业务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卫生行业不正之风。
三、责任分解、考核与追究
(一)责任分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年初要按照上级关于纠风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年度纠风工作任务和目标,并根据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业务职能部门(科室)职责,对年度纠风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将责任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和各个业务职能部门(科室),明确任务目标、时间进度、工作要求和具体责任。卫生纠风工作机构(或承担卫生纠风工作职责的卫生纪检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研究提出年度纠风工作安排和任务分解的具体意见建议,提交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确定,以正式文件上报下发。
(二)责任考核。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内设业务职能部门、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包括由其注册的其他部门和行业所属医疗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执行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内设业务职能部门(科室)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卫生纠风工作机构(或承担卫生纠风工作职责的卫生纪检监察机构)协助行政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可采取听取汇报、重点抽查、明查暗访、患者满意度调查、民主评议行风、对主要任务指标检查考核、单位主要领导抓纠风工作年度专题述职等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领导干部执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纠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纠风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个人和单位,要进行表彰;对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问题或问题较多、群众反响强烈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评审挂钩,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
在落实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纠风工作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敷衍塞责,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3.因集体或个人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作出错误的规定、决定等,造成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办,或对检查人员、调查人员、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处理,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责任考核和监督检查中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各级卫生纠风工作机构(或承担卫生纠风工作职责的卫生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四、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把纠风工作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的整体工作之中,与推进医改、行业管理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全面落实,一起考核。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纠风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主持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年度纠风工作安排和任务分解意见,对重大纠风工作要亲自过问、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把纠风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各业务职能部门(科室)负责人要把纠风工作纳入本部门(科室)总体工作格局,对涉及本部门的纠风工作任务要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卫生纠风工作机构(或承担卫生纠风工作职责的卫生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配合行政领导班子和各业务职能部门(科室)抓好纠风工作,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要建立健全纠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成立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领导小组由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调配专人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各级医疗卫生单位都要有专人负责纠风工作,其中,三级医院都要设置专门的纠风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从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保障卫生纠风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不断探索加强和完善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推动卫生纠风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