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2012〕2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58号,附件1)要求,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已调整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为做好我省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我厅决定自2012年2月20日起,开展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及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境内生产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的企业,应当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涉水产品的生产。
二、省卫生厅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9〕75号,附件2)对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进行审批,并纳入省级卫生行政审批系统,按统一要求和时限办理。
三、省卫生监督所负责按广东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办理流程开展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的生产能力审核、产品采封样、资料审核等工作,组织做好全省范围内上述两类产品日常监督抽检工作。
四、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其他经省卫生厅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负责以上两类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以及大型产品的总体性能检验,卫生部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负责小型产品的功能性检验。
五、各地要加强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涉水产品的日常监管工作,定期对辖区内的生产企业进行生产条件、产品标签标识及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产品配方或结构部件、生产工艺以及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公共卫生与监督处联系。
附件:
1.《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58号)
2.《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