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函〔2013〕505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健康教育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地各有关机构要按照《通知》有关要求,依法履责,强化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体系建设,确保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平稳过渡和食品安全。
广东省卫生厅 2013年6月17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