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08]9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程序〉的通知》(粤卫[2008]173号)的要求,为做好2009年护士执业首次注册和换证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
(一)首次注册: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具备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相关条件,已在或拟在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执业的护理人员;
(二)换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已在或拟在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执业的护理人员;
(三)注册对象应符合省卫生厅规定的执业注册条件。
二、需提交材料:
(一)首次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需包括身份证正反面);
3、申请人学历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提交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2008年10月份在广州地区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除外。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6、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100张床位以上的一级综合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7、另附近期小二寸免冠同底正面半身照两张;
8、医疗机构录用或聘用人员证明(附件2);
9、逾期申请注册的,应提交在我省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疗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10、《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二)换证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需包括身份证正反面);
3、省卫生厅颁发的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4、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100张床位以上的一级综合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5、医疗机构录用或聘用人员证明;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7、另附近期小二寸免冠同底正面半身照两张。
(三)变更注册
1、未换领新证书需要到外省执业的护士,按照原有办法办理变更,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双方同意并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3)上盖章后,向省或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护士执业地点变更,不换发护士执业证书,由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在外省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到我省执业的护士,除提交上述换证全部材料外,还需提交《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要求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医疗机构以及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同意并盖章。由拟执业机构为其申请办理换发新证书;
3、省内变更注册。换发新证书期间,护士变更执业地点,由拟执业机构为其申请办理换发新证书。
上述复印材料统一用A4纸,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须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并放入“广东省护士注册材料档案袋”内,以方便集中审核及归档。
三、说明
(一)各医疗机构本次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与年度首次注册同时进行,统一使用《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程序》的表格;
(二)按照广东省卫生厅的要求,首次注册在2009年2月底完成,换证工作在5月12日前完成;
(三)2009年5月12日后,所有护士执业注册按照《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程序》办理。
附件:1、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程序〉的通知》(粤卫[2008]173号).doc
二○○九年二月三日
(联系人:黄韵,联系电话:82111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