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局、光明和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卫生监督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卫发明电〔2013〕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相应的工作。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紧急通知 点击下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