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规定,我局对福田辖区有效期届满而未延续的56间公共场所门店的卫生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如被注销的门店继续经营,必须到我局办证窗口(区行政服务大厅9-10号)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 福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名单
福田区卫生局
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