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卫办〔2009〕163号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以危房排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危房排查处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制订工作方案;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并制订本单位工作方案。上述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或专职负责人名单以及工作方案请于2009年6月29日前上报市卫生局规财科。
二、名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要将危房排查处理情况于2009年9月1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规财科,以便汇总上报省卫生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 危房排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医院、血站、急救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和卫生监督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着救死扶伤、疾病防控、食品安全等重要职责,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公共服务场所,必须确保房屋安全。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成为最安全、最牢固、群众最放心场所的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部门管理的卫生学校)危房排查处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危房排除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及时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研究成立由政府领导同志挂帅、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按时完成危房排查处理工作任务。
二、排查范围
按照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全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危房排查处理工作。
三、排查方式
依靠专业机构,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采取查阅档案、实地踏勘和安全鉴定等方式,对所有业务用房、后勤及辅助用房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四、危房处理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分类处理:D级危房要立即查封,限期拆除;B、C级危房要研究落实处理方案,及时改造加固,达到《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要求。
五、档案管理
要结合本次排查处理工作,完善每栋房屋安全信息,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建筑安全档案。
六、资金筹措
危房鉴定和抗震加固等危房排查处理资金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
七、时间要求
各地要在2009年6月15日前将组织、工作安排情况报我部。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所有排查工作,并于10月31日前上报排查结果和处理方案。全部危房处理工作须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
联系电话:010-68792165、68792853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