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
(购买)标准和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和卫生局、社会事业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确保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实施,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购买)标准和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与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科联系。
附件:珠海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购买)标准和程序(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