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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要求》的通知
来源:韶关市卫生局 更新:2013/7/24 字体:

韶卫〔2007〕37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了规范韶关市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韶关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曲江区辖区内的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各地应把好许可关,制定和完善卫生许可管理制度,使《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更加规范、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和便民。

附件:1、餐饮业建设项目申请卫生设计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2、食品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申请卫生设计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3、食品生产单位建设项目申请卫生设计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4、各类卫生行政许可文书使用方法

二OO七年三月九日

韶关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要求

一、建设项目卫生学审查验收要求

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卫生学审查。

1、卫生监督机构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必须认真进行核对、登记,开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对材料不齐全或需补交材料的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卫生审查的,由两名以上的卫生监督员到现场审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现场检查笔录。

3、对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学审查申请,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卫生监督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⑴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的,发出《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学审查认可书》;

⑵存在卫生问题,但经改进可以达到卫生学要求的,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

⑶选址和设计不符合卫生学要求的,发出不予认可通知。

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竣工卫生学验收。

1、卫生监督机构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必须认真进行核对、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后,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卫生验收的,应由两名以上的卫生监督员到现场审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现场检查笔录。

3、对建设项目竣工卫生学验收申请,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提出验收意见:

⑴对按照经卫生审查认可的选址和设计图纸施工,而且符合卫生学要求的竣工工程,发出《建设项目竣工卫生学验收认可书》;

⑵存在卫生问题,但经改进可以达到卫生要求的,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

⑶不符合卫生要求或者不按卫生审查认可的图纸施工的,发出不予认可通知。

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要求

㈠卫生许可申请的受理。

受理窗口接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登记,并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名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给予受理。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㈡卫生许可审查。

1、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卫生许可的类别和申请意向,对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进行严格审查。

2、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的卫生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7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3、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卫生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卫生许可事项,在作出卫生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㈢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

卫生监督机构应每年对所有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以上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卫生等级达C级以上的发出《卫生等级通知书》,由受理窗口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卫生等级标志。

㈣卫生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和注销。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人应提出申请延续。

1、受理窗口接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登记,并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名确认;

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给予受理;

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许可证的延续、变更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2、受理延续或变更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经审查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延续或变更申请,作出予以延续或变更的决定,并向申请人换发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的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或不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3、根据有关规定卫生许可证应当注销时,由核发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认真核实和登记注销的原因、时间。

附件1

餐饮业建设项目申请卫生

设计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一、设计图纸要求(图纸要求是设计影印图或电脑制作图并标有尺寸)

㈠建筑选址、环境情况示意图:能够表明该建筑的地理位置,标出50米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的名称、环境情况。

㈡总平面图:能够表明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整体布局情况,标出各功能间的设置和分布情况。

㈢功能间平面图:能够表明各功能间的内部布局情况,标出各功能间的卫生设施、设备的用途。

二、食品卫生专篇

㈠选址、环境情况:说明建筑物周围50米范围内的环境情况,有无污染源。

㈡经营项目说明:说明准备经营的项目、品种及规模。

㈢功能间的卫生设施、设备说明:

1、说明各功能间的房屋结构、通风、照明、“三防”。

2、说明设施、供排水管道、工用具清洗、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等。

3、说明各种设备设施的来源、用途,特别要说明炉灶使用的燃料、食具消毒的方法等。

4、水源:使用非市区自来水的要提供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

附件2

食品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申请

卫生设计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一、设计图纸要求(要求是设计影印图或电脑制作图并标有尺寸)

㈠建筑的选址、环境情况示意图:能够表明该建筑的地理位置,标出25米范围内的各种建筑物的名称、环境情况。

㈡平面图:能够表明食品经营场所的整体布局情况,标出各功能间的设置和分布情况。标出各功能间的卫生设施、设备的用途。

二、食品卫生专篇

㈠选址、环境情况:说明该建筑周围25米范围的环境情况,有无污染源。

㈡经营项目说明:说明准备经营的项目,特别是有无兼营烧烤熟肉、糕点加工、甜品、饮食等。

㈢功能间的卫生设施、设备说明:

1、说明各功能间的房屋结构、通风、照明、“三防”设施、供排水管道、工用具清洗、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等。

2、说明各种设备设施的用途。

3、水源:使用非市区自来水的要提供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

附件3

食品生产单位建设项目

申请卫生设计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一、设计图纸要求(图纸要求是设计影印图或电脑制作图并标有尺寸)

㈠建筑选址、环境情况示意图:能够表明该建筑的地理位置,标出50米范围内的各种建筑物的名称、环境情况。

㈡总平面图:能够表明厂区的整体布局情况,标出厂区内设的生产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生产区要标明各生产车间(厂房)的功能和分布情况,有主风向示意标志。

㈢平面图:能够表明各生产车间(厂房)的内部布局情况。标出厂房的卫生设施、设备的分布。标明各种卫生设施和设备的用途。

㈣工艺流程图:能够表明各种产品的工艺过程。标出各种产品的主要卫生控制措施。

二、食品卫生专篇

㈠选址、环境情况:说明厂区周围50米范围的环境情况,有无污染源。

㈡厂区卫生状况说明:说明生产区、生活区、辅助区的布局、各区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理和控制措施、主风向说明(有条件的提供气象资料)。生产区各车间(厂房)的功能分布说明。

㈢车间(厂房)卫生设施说明:说明各车间(厂房)的房屋结构、通风、照明、“三防”设施、供、排水管道、工用具清洗、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等。

㈣生产工艺说明:

1、从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洗、消毒、成品包装和检验到成品储存等过程说明工艺要求,重点说明在加工过程中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工序有什么控制措施。有条件的应设立HACCP体系。

2、说明原料、食品添加剂的来源,原料配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各种产品的生产规模。

3、说明各种设备和设施的来源与用途,接触食品的设备材料、润滑油的品种和使用情况。

㈤检验室:检验室的规模、设备和设施、可以检验的项目。

㈥水源:使用非市区自来水的要提供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

附件4

各类卫生行政许可文书使用方法

 

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在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使用。应在出具该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或一次性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如果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或一次性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的,则不需要出具该文书。该文书必须清楚地填写编号、申请单位名称、申请许可事项、所提交材料目录和件数,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卫生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由当事人签收。

二、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在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使用。应一次性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继续补正;该文书必须清楚地填写编号、申请单位名称、申请许可事项、补正材料的原因、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卫生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时使用。如果根据有关规定,该行政许可需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还必须填写要采用的方式和期限。该文书必须清楚地填写编号、申请单位名称、申请许可事项,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卫生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四、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使用,不予受理主要有以下情形:

1、申请事项不属于卫生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

2、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在一年内再次申请该许可事项的;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再次申请该卫生行政许可的。该文书必须清楚地填写编号、申请单位名称、申请日期(即受理日期)、申请许可事项、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卫生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五、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

在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中需要补充材料时使用。该文书必须清楚地填写编号、申请单位名称、申请许可事项、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技术审查项目、延长期限,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卫生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六、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

在不能在法律法规或承诺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期时使用。许可期限延长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且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该文书必须清楚地填写编号、申请单位名称、申请日期、申请许可事项、受理日期、延期的具体原因,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卫生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七、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时使用。该文书必须清楚地填写编号、申请单位名称、申请日期、申请许可事项、受理日期、不予行政许可具体理由,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卫生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八、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变更、延续,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变更、延续时使用。该文书必须清楚地填写编号、申请单位名称、申请变更或延续事项、不予行政许可事项和具体理由,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卫生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九、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

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证件时使用。撤销行政许可证件主要有以下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2、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6、其它原因。该文书必须清楚地填写编号、单位名称、撤销行政许可证件原因、许可证件证号,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卫生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注:行政许可文书均为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许可人。

  

主题词:卫生  行政许可  管理  通知

  抄送: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

韶关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7年3月9日印发

校对:卫疾科 薛青 (共印2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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