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韶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22间 医疗卫生单位为韶关市区预防接种单位的通知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规范我市预防接种工作,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我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的通知》(韶卫〔2005〕100号)、《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韶卫明电〔2005〕20号)要求,我局于2005年11月组织对武江、浈江区所辖乡镇卫生院、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驻韶中省厂矿医院中从事预防接种的技术人员进行了培训。经培训、考核,韶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22间医疗卫生单位达到《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接种单位条件,现准予韶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1间医疗卫生单位为韶关市区预防接种单位,粤北人民医院等11间医院为使用
乙肝疫苗、
卡介苗首针接种单位。 望各获得预防接种资格的医疗卫生单位,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接种工作任务,加强管理,规范预防接种程序,提高接种质量,按主渠道采购疫苗并对疫苗进行妥善储存和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做好接种率常规报告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处理工作,确保接种安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将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附件:韶关市区预防接种单位名单 二OO六年二月十四日附件韶关市区预防接种单位名单一、可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单位:韶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韶关钢铁厂疾控中心韶关冶炼厂卫生防疫站大宝山矿卫生防疫站凡口
铅锌矿卫生防疫站十六冶卫生防疫站龙归卫生院 江湾卫生院 重阳卫生院 犁市卫生院 花坪卫生院二、可承担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任务的单位:粤北人民医院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韶关市妇幼保健院 韶关市红十字会医院韶关市职业病防治院 粤北第二人民医院浈江区人民医院 浈江区北江医院武江区人民医院 韶关铁路医院 核工业四一九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