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卫〔2006〕154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根据《2006年广东省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粤卫办〔2006〕18号)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2006年韶关市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检查内容为所管辖区内化工、电子、家具制造、粉尘危害行业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三、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程序进行。监督检查记录要统一规范,数据翔实可靠。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四、卫生监督机构、疾控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地在8月25日前,将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汇总表,连同电子文件上报我局卫疾科。
联系人:薛 青 电话:8773537 传真:8176606
电子邮箱:sgyxyxq@126。com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卫生 监督 计划 通知 |
抄送: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
韶关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6年7月13日印发 |
校对:卫疾科 薛 青 (共印29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