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卫〔2006〕186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重要手段,及时掌握农村饮水水质及其动态变化,是提高农村饮水卫生管理水平和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饮水水质监测工作,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广东省农村饮水水质监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韶关市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韶关市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实施方案
一、背景与意义
农村饮水水质监测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重要手段,及时掌握农村饮水水质及其动态变化,是提高农村饮水卫生管理水平和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重要手段。农村饮水水质监测工作纳入国家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系统,是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目前我市9个县(市、区)建立了水质监测网络。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开始,对城区自来水、部分集中饮水进行了定期的卫生监测,健全了水质质量监控和数据上报系统,确保了城镇饮水安全。但全市农村地区基本未开展对农村各种类型取水方式的水质卫生监测,导致农村饮水安全无法得到有效数据,无法为农村水质污染提供预警,农村饮水安全存在极大的隐患。目前我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只有55%,其中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十分普遍,农村水质卫生监测工作迫在眉睫。因此,加强农村饮水水质监测、拓宽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范围、掌握农村饮水水质监测数据意义重大,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保障广大农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
二、监测范围
全市选取20个镇作为市级农村饮水水质监测点,即南雄市的乌迳、澜河,始兴县的澄江、马市,仁化县的红山、董塘,乐昌市的梅花、北乡,乳源县的大桥、洛阳,曲江区的枫湾、乌石,翁源县的坝仔、周坡,新丰县的遥田、马头,浈江区的犁市、新韶,武江区的江湾、重阳。监测类型涵盖村(镇)集中式供水、农村分散式供水、农村改水工程饮水等。
南雄、乐昌市是省级农村饮水水质监测网的监测县(市),必须选择至少15个监测点进行省级农村饮水水质监测工作,同时要完成市级农村饮水水质监测任务。
三、采样及监测频率
集中式供水须分别采集水源水、出厂水(没有混凝沉淀设施以及没有消毒措施的水厂不检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分散式供水采集饮水取水点水样。监测频率根据季节划分,每年丰水期(5-7月)、枯水期(10-12月)各抽样检验一次。
四、检测项目与方法
㈠水质检测必测指标包括色度、浑浊度、PH、总硬度、铁、锰、砷、氟化物、硝酸盐氮、氯化物、硫酸盐、耗氧量、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等14项。
㈡选测指标包括水温、臭和味、氨氮、亚硝酸盐氮、余氯等。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增加选测指标。
㈢水样采集、水质监测分析方法按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年)进行。
五、组织管理
㈠市卫生局负责市级监测网的行政管理、组织落实和经费保障。县级农村饮水水质监测工作由县级卫生局负责行政协调、组织落实和经费保障。
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农村饮水水质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市级质量控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的建立和技术指导、质量控制。
六、质量控制
㈠质量控制采取市、县逐级质控,包括现场质控和上报资料质控。现场质控指现场采样人员和实验室检测人员的现场调查、水样采集、水质分析、数据收集和处理、填表方法及数据分析等。
㈡市级质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市级监测网20个监测点的市级质控,每年必须对本市的省级监测县(市)质控一次,对市级监测网点总数的至少1/4镇进行现场质控。
㈢县级质控。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级质控。每年必须对本辖区市级监测点质控一次。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要进行实验室内部的质量控制,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建立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对实验室所用仪器、器械和标准进行定期校准。
七、资料上报
省级农村饮水水质监测网的采样、检测、数据分析及资料上报等工作,具体由南雄、乐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实施,必须于每年9月28日前、12月28日前,把当年丰、枯水期的水质监测年报表(即《广东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报表》)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研究所,同时通过电子邮箱(publichealth@cdcp。org。cn)上报电子报表。9月28日前上报表1-3,及表4丰水期的资料;12月28日前上报表4枯水期、表5的资料,表1-3如有数据变动的,需再次上报。同时要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总结,撰写监测分析报告,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同时报送同级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爱卫会办公室,以及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所,以便及时了解当地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状况,为农村改水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0个市级农村饮水水质监测点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于每年9月28日前、12月28日前,把当年丰、枯水期的水质监测年报表(即《广东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报表》)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科,9月28日前上报表1-3,及表4丰水期的资料;12月28日前上报表4枯水期、表5的资料,表1-3如有数据变动的,需再次上报。各监测点要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总结,撰写监测分析报告,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同时报送同级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科。
附:广东省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报表(表1-5)
主题词:卫生 农村 饮水 监测 通知 |
抄送: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韶关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6年9月5日印发 |
校对:卫疾科 周柳茹 (共印22份)